民事訴訟法 第 476 條(判決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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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第三審為法律審,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只審法律適用是否違法,不重新認定事實。
Q · 打到第三審還能重新認定事實嗎?
不行,第三審只審法律不審事實
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它是法律審,只審查原判決的法律適用有沒有違法,不重新調查證據、不重傳證人、不重新認定事實。三個例外: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的當事人陳述、以違背訴訟程序為上訴理由所舉的違背事實、以違法確定事實或遺漏事實為理由所舉的該事實,第三審得斟酌之。
深度解讀
打到第三審才意識到一個殘酷的事實:你覺得「事實被搞錯」的部分,最高法院根本不看。它只審「原判決寫下的事實」在法律上站不站得住腳,不管「事實到底是不是那樣」。第二審認定你損失 30 萬,你說實際是 80 萬,第三審不管,它只看「第二審這樣認定有沒有違法」。這是事實審和法律審的分界線,第二審結束的那一刻事實就鎖死了。兩個例外:言詞辯論筆錄有記載的當事人陳述,第三審可以斟酌;以及上訴理由指出原判決違背訴訟程序、確定事實有錯、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時,所舉的該事實第三審可以斟酌。這就是第三審被叫做「法律審」的真正原因:它是審法官的,不是審事實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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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