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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76 條(判決之基礎)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2.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3.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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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8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第二審)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既判力時點: 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 II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III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aiko1013
9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第一項既判力時點: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
ihy43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作為判決基礎。否則構成民訴476三項不訴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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