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476判決之基礎

快速跳轉
  1. 1.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2. 2.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3. 3.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第三審為法律審,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只審法律適用是否違法,不重新認定事實。

Q · 打到第三審還能重新認定事實嗎?

不行,第三審只審法律不審事實

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它是法律審,只審查原判決的法律適用有沒有違法,不重新調查證據、不重傳證人、不重新認定事實。三個例外: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的當事人陳述、以違背訴訟程序為上訴理由所舉的違背事實、以違法確定事實或遺漏事實為理由所舉的該事實,第三審得斟酌之。

白話解讀

打到第三審才意識到一個殘酷的事實:你覺得「事實被搞錯」的部分,最高法院根本不看。它只審「原判決寫下的事實」在法律上站不站得住腳,不管「事實到底是不是那樣」。第二審認定你損失 30 萬,你說實際是 80 萬,第三審不管,它只看「第二審這樣認定有沒有違法」。這是事實審和法律審的分界線,第二審結束的那一刻事實就鎖死了。兩個例外:言詞辯論筆錄有記載的當事人陳述,第三審可以斟酌;以及上訴理由指出原判決違背訴訟程序、確定事實有錯、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時,所舉的該事實第三審可以斟酌。這就是第三審被叫做「法律審」的真正原因:它是審法官的,不是審事實的。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為第三審判決基礎之規範,確立第三審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僅就法律適用進行審查的「法律審」性質,並設言詞辯論筆錄陳述及程序違背等例外得斟酌之事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第三審能不能再傳證人?

不能。第三審是法律審,沒有事實調查程序,證人、勘驗、鑑定都是事實審(一二審)的工作,第三審的卷宗只有書狀和原判決。唯一的路是把『沒傳該證人』或『錯誤採信證言』包裝成『原判決違背證據法則』,讓第三審審判決本身的違法。

Q2我有新證據,能不能在第三審提出?

原則上不行。新證據屬事實認定範圍,第三審不審。少數例外是本條第二項所指言詞辯論筆錄已記載的當事人陳述。若新證據符合民訴第496條再審事由,正確路徑是走再審,不是硬塞第三審,但再審事由審查極嚴,請律師評估後再決定。

Q3民事訴訟法第476條是什麼?

規定第三審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確立第三審法律審性質。

Q4什麼叫原判決確定之事實?

第二審(或飛躍上訴之第一審)判決所認定、拘束第三審的事實,第二審結辯時即告確定。

Q5言詞辯論筆錄為什麼重要?

本條第二項使筆錄記載的當事人陳述,即使第二審判決未採,第三審仍得斟酌,是隱藏彈藥。

Q6事實爭議怎麼在第三審講?

把『事實錯了』包裝成原判決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才通得過審查。

Q7第二審把我的話寫錯了怎麼救?

翻言詞辯論筆錄,若有記載你的真實陳述,引本條第二項主張第三審得斟酌。

Q8第三審上訴要多少時間和費用?

上訴期間20日、理由補提20日,且強制委任律師,律師費通常數萬元起。

Q9事實救不回來下一步怎麼走?

評估是否符合民訴第496條再審事由,符合才提再審,門檻極高須律師評估。

Q10事實審 vs 法律審差在哪?

事實審(一二審)認定事實、可傳證人;法律審(第三審)只審法律適用是否違法。

Q11第三審 vs 再審差在哪?

第三審只能審法律;真要翻事實只剩再審(第496條),但再審事由審查極嚴。

Q12違背法令 vs 事實認定錯誤差在哪?

純事實認定錯誤第三審不審;但認定過程違背經驗/論理/證據法則屬違背法令可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act_instancelaw_instance
審查對象事實審(一、二審):認定事實法律審(第三審):法律適用是否違法
證人/證據可傳喚、可調查不傳喚、不調查
新證據得提出原則不得提出
事實爭議救濟上訴包裝成違背法則,或走再審(第496條)

fact_instance

審查對象
事實審(一、二審):認定事實
證人/證據
可傳喚、可調查
新證據
得提出
事實爭議救濟
上訴

law_instance

審查對象
法律審(第三審):法律適用是否違法
證人/證據
不傳喚、不調查
新證據
原則不得提出
事實爭議救濟
包裝成違背法則,或走再審(第496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321条(原判決の確定した事実の拘束)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32조(사실심의 전권)
德國ZPO § 559(Revision:基於原審確定事實審查)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604(pourvoi en cassation,僅審法律不審事實)
美國FRCP 52(a)(6) — 上訴審對事實採 clearly erroneous 標準,法律問題 de novo(概念對應,普通法無大陸法系『法律審』建制)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請求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四、法院。

(0231219 制定)

左列各款情形,第三審法院應就該事件自為判決:   一、因其於確定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   二、因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而廢棄原判決者。

(0570109 全文修正)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0920114 修正)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立法理由一、依增訂之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規定,第三審法院受理上訴之事件,不再限於不服第二審判決者,爰將第一項「第二審判決」修正為「原判決」。   二、第三審係法律審,依前項規定,固應以事實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惟事實審言詞辯論筆錄已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而法院於判決中如未予認定,亦與言詞辯論之目的不符。為達公平裁判及訴訟經濟目的,爰增設第二項,明定於此情形,第三審法院得斟酌該漏未認定之事實而為判決。   三、配合第二項之增訂,原第二項「得斟酌之」前加一「亦」字,並移列為第三項。

(0190913 制定)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請求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四、法院。

(0231219 制定)

左列各款情形,第三審法院應就該事件自為判決:   一、因其於確定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   二、因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而廢棄原判決者。

(0570109 全文修正)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0920114 修正)

一、依增訂之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規定,第三審法院受理上訴之事件,不再限於不服第二審判決者,爰將第一項「第二審判決」修正為「原判決」。   二、第三審係法律審,依前項規定,固應以事實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惟事實審言詞辯論筆錄已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而法院於判決中如未予認定,亦與言詞辯論之目的不符。為達公平裁判及訴訟經濟目的,爰增設第二項,明定於此情形,第三審法院得斟酌該漏未認定之事實而為判決。   三、配合第二項之增訂,原第二項「得斟酌之」前加一「亦」字,並移列為第三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76 條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7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