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76 條(判決之基礎)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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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第二審)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既判力時點:
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
II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III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aiko1013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第一項既判力時點: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
ihy43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作為判決基礎。否則構成民訴476三項不訴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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