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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76 條(判決之基礎)

  1. 1.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2. 2.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3. 3.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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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第三審為法律審,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只審法律適用是否違法,不重新認定事實。

Q · 打到第三審還能重新認定事實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它是法律審,只審查原判決的法律適用有沒有違法,不重新調查證據、不重傳證人、不重新認定事實。三個例外: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的當事人陳述、以違背訴訟程序為上訴理由所舉的違背事實、以違法確定事實或遺漏事實為理由所舉的該事實,第三審得斟酌之。

白話解讀

打到第三審才意識到一個殘酷的事實:你覺得「事實被搞錯」的部分,最高法院根本不看。它只審「原判決寫下的事實」在法律上站不站得住腳,不管「事實到底是不是那樣」。第二審認定你損失 30 萬,你說實際是 80 萬,第三審不管,它只看「第二審這樣認定有沒有違法」。這是事實審和法律審的分界線,第二審結束的那一刻事實就鎖死了。兩個例外:言詞辯論筆錄有記載的當事人陳述,第三審可以斟酌;以及上訴理由指出原判決違背訴訟程序、確定事實有錯、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時,所舉的該事實第三審可以斟酌。這就是第三審被叫做「法律審」的真正原因:它是審法官的,不是審事實的。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為第三審判決基礎之規範,確立第三審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僅就法律適用進行審查的「法律審」性質,並設言詞辯論筆錄陳述及程序違背等例外得斟酌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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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第三審能不能再傳證人?

不能,第三審是法律審,沒有事實調查程序,證人與證據都屬一二審範疇。

Q2民事訴訟法第476條是什麼?

規定第三審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確立第三審法律審性質。

Q3第三審能提新證據嗎?

原則不行,新證據屬事實審範疇,符合再審事由時應走再審程序。

Q4事實審和法律審差在哪?

事實審(一二審)認定事實,法律審(第三審)只審法律適用是否違法。

Q5第二審把我的話寫錯了第三審會改嗎?

若言詞辯論筆錄有記載你的真實陳述,依本條第二項第三審得斟酌。

Q6事實爭議怎麼在第三審講?

要包裝成原判決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才通得過審查。

Q7第三審上訴期間多久?

上訴期間 20 日,上訴理由補提 20 日(民訴第481、471條)。

Q8第三審救不回事實該怎麼辦?

唯一管道是再審(民訴第496條),但事由審查極嚴,須先評估是否符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act_instancelaw_instance
審查對象事實審(一、二審):認定事實法律審(第三審):法律適用是否違法
證人/證據可傳喚、可調查不傳喚、不調查
新證據得提出原則不得提出
事實爭議救濟上訴包裝成違背法則,或走再審(第496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321条(原判決の確定した事実の拘束)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32조(사실심의 전권)
🇩🇪 德國ZPO § 559(Revision:基於原審確定事實審查)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604(pourvoi en cassation,僅審法律不審事實)
🇺🇸 美國FRCP 52(a)(6) — 上訴審對事實採 clearly erroneous 標準,法律問題 de novo(概念對應,普通法無大陸法系『法律審』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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