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Q · 民事訴訟法第479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內容移到第478條第1項
民事訴訟法第479條已於民國92年修法時刪除。原條文規範第三審法院應自為判決的兩種情形(基於確定事實不適用法規且事件可裁判、事件不屬普通法院權限),因內容已被修正後的第478條第1項完整涵蓋,為避免規定重複而刪除。現行第三審自為判決的依據,請查第478條。
本條已於民國 92 年刪除。原條文規定第三審法院應自為判決的兩種情形(基於確定事實不適用法規且事件可裁判、事件不屬普通法院權限),內容已被新修正的 §478 第 1 項完整涵蓋,為避免規定重複而刪除。
民事訴訟法第479條為已刪除條文(民國92年)。其原規範第三審自為判決之情形,現行併入第478條第1項,本條已無獨立規範效力。
支付命令,應記載左列各款: 一、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如欲免假執行,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十五日內,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左列各款情形,第三審法院應就該事件自為判決: 一、因其於確定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 二、因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而廢棄原判決者。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已明定第三審法院應自為判決之情形,本條文規定分別為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所含括,爰予刪除。
支付命令,應記載左列各款: 一、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如欲免假執行,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十五日內,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左列各款情形,第三審法院應就該事件自為判決: 一、因其於確定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 二、因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而廢棄原判決者。
一、本條刪除。 二、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已明定第三審法院應自為判決之情形,本條文規定分別為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所含括,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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