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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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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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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民事訴訟法第479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內容移到第478條第1項

民事訴訟法第479條已於民國92年修法時刪除。原條文規範第三審法院應自為判決的兩種情形(基於確定事實不適用法規且事件可裁判、事件不屬普通法院權限),因內容已被修正後的第478條第1項完整涵蓋,為避免規定重複而刪除。現行第三審自為判決的依據,請查第478條。

白話解讀

本條已於民國 92 年刪除。原條文規定第三審法院應自為判決的兩種情形(基於確定事實不適用法規且事件可裁判、事件不屬普通法院權限),內容已被新修正的 §478 第 1 項完整涵蓋,為避免規定重複而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79條為已刪除條文(民國92年)。其原規範第三審自為判決之情形,現行併入第478條第1項,本條已無獨立規範效力。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支付命令,應記載左列各款:   一、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如欲免假執行,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十五日內,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0231219 制定)

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0570109 全文修正)

左列各款情形,第三審法院應就該事件自為判決:   一、因其於確定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   二、因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而廢棄原判決者。

(0920114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已明定第三審法院應自為判決之情形,本條文規定分別為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所含括,爰予刪除。

(0190913 制定)

支付命令,應記載左列各款:   一、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如欲免假執行,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十五日內,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0231219 制定)

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0570109 全文修正)

左列各款情形,第三審法院應就該事件自為判決:   一、因其於確定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   二、因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而廢棄原判決者。

(0920114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已明定第三審法院應自為判決之情形,本條文規定分別為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所含括,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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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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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79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79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