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民事訴訟法 第 479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Q · 民事訴訟法第479條還有效嗎?
民事訴訟法第479條已於民國92年修法時刪除。原條文規範第三審法院應自為判決的兩種情形(基於確定事實不適用法規且事件可裁判、事件不屬普通法院權限),因內容已被修正後的第478條第1項完整涵蓋,為避免規定重複而刪除。現行第三審自為判決的依據,請查第478條。
白話解讀
本條已於民國 92 年刪除。原條文規定第三審法院應自為判決的兩種情形(基於確定事實不適用法規且事件可裁判、事件不屬普通法院權限),內容已被新修正的 §478 第 1 項完整涵蓋,為避免規定重複而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79條為已刪除條文(民國92年)。其原規範第三審自為判決之情形,現行併入第478條第1項,本條已無獨立規範效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