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78 條(廢棄原判決而自為判決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為判決: 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 二、原判決就訴或上訴不合法之事件誤為實體裁判者。 三、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第三審得自行確定事實而為判斷者。 四、原判決未本於當事人之捨棄或認諾為裁判者。 五、其他無發回或發交使重為辯論之必要者。
- 除有前項情形外,第三審法院於必要時,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
- 前項發回或發交判決,就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
- 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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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iuning
4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自為判決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477),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為判決:
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
二、「原判決就訴或上訴不合法之事件誤為實體裁判」者。
三、「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第三審「得自行確定事實而為判斷」者。
四、原判決「未本於當事人之捨棄或認諾為裁判」者。
五、其他『📌無發回或發交使重為辯論之必要』者。
💇立法理由:
依原條文第一項之規定,極易被誤解為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時,即應將事件發回或發交原法院或其他同級法院。實則統一法律見解及對於具體個案為法律上救濟,為迅速達成此項功能及目的,爰於第一項本文明定之
II 除有前項情形外,「第三審」法院於「必要時」,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第二審)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
🥣實務、吳從周師:
第三審發回二審,再452 2移送專屬管轄地方法院(符合法條文義解釋、476 1第三審以第二審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之精神)
🔵姜師:
批評上開模式迂迴,立法論上,宜直接移送該專屬管轄地方法院
III 前項發回或發交判決,就「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
IV 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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