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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02964 號
要旨
關於提憑最高法院之民事判決申辦離婚登記需否再提附確定證明書乙案
主旨
關於提憑最高法院之民事判決申辦離婚登記需否再提附確定證明書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台 (八九) 內戶字第八九一一八四五號函。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九十) 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一三三號函略以:「按法院賦與判決確定證明書之目的,僅在於證明判決業已確定。從而訴訟事件經最高法院為駁回上訴之判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九條規定自為判決後,既不得上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即於送達時確定,依當事人自毋庸再行請求法院賦與判決確定證明書」。
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