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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53 條(撤銷和解之裁定及抗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撤銷和解駁回和解撤銷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2. 對於撤銷和解之裁定,不得抗告
  3. 對於駁回和解撤銷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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