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破產法 第 53 條(撤銷和解之裁定及抗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撤銷和解駁回和解撤銷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2. 對於撤銷和解之裁定,不得抗告
  3. 對於駁回和解撤銷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起訴書實戰
90 人 正在學習
陳樂樂
起訴書實戰
陳樂樂 · 3 小時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破產法 第53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78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