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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137 條(和解規定之準用)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關於和解之規定,於調協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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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37條規定,調協程序準用和解程序的多項規定,包括聲請駁回、會議召集、財產保全與撤銷事由,使調協擁有完整的程序骨架。

Q · 破產法第137條在規定什麼?

破產法第137條是準用條文,本身不訂實質規則,而是規定調協程序準用和解程序中關於聲請駁回(第25條)、會議召集(第27條)、財產保全(第29條)、條件變更(第33、34條)、效力(第38、39條)、執行(第51至53條)及撤銷(第56條)等規定。意思是:調協程序沒寫到的環節,回頭套用對應的和解規定即可,兩套程序共用同一套程序骨架。

白話解讀

你如果是法律人會看出這條的精妙:它沒有自己的實質內容,全是「準用」。立法者沒有在調協這節重複寫一遍規則,而是直接借用前面和解程序的條文。這代表什麼?代表「調協」和「和解」在法律邏輯上是兄弟,運作機制大同小異。被準用的這些條文涵蓋哪些事?申請程序、聲請駁回、財產保全、債權人會議召集、表決方式、無效原因、撤銷事由等等,全都是讓調協程序能完整運作的骨架。如果你只看到第131條到第136條覺得調協規則不完整,這條告訴你:完整版要連著前面的和解規定一起看。對實務人來說,這條就是「打開更多工具箱」的鑰匙;對讀法條的人來說,這條提醒你不要把每一節當獨立的島,要看整部破產法的內部呼應。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37條為準用性條文,本身不設實質內容,而是將和解程序中關於聲請駁回、會議召集、財產保全、條件變更、效力、執行及撤銷等規定(第25、27、29、33、34、38、39、51至53、56條),於破產調協程序中作必要修正後適用,使調協與和解共用同一套程序骨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法第137條是什麼?

是準用條文,規定調協程序直接套用和解程序的多項規定。

Q2破產法第137條準用了哪幾條?

第25、27、29、33、34、38、39、51至53及56條,共11條和解規定。

Q3調協和和解有什麼關係?

在法律邏輯上是孿生程序,重要規則透過第137條共享。

Q4「準用」和「適用」差在哪?

準用是依性質作必要修改後適用,例如把「和解」讀成「調協」。

Q5調協程序沒寫到的部分怎麼辦?

依第137條回頭查對應的和解條文,作必要修正後套用。

Q6為什麼立法不直接把規則寫一遍?

為避免條文重複、確保修法同步,並體現兩程序的同源性。

Q7和解的判例可以用在調協嗎?

多數可類推,因兩程序規則共享,但需就性質作必要調整。

Q8第137條對承辦律師的實務意義是什麼?

等於打開和解程序整套工具箱,論證資源大幅擴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和解調協重整
啟動時點破產宣告前破產宣告後、分配前公司財務困難、有重建可能
適用主體債務人(含公司、個人)已受破產宣告之破產人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股份有限公司
程序規則來源破產法第二章自有規定破產法第三章+第137條準用和解規定公司法重整專章
法律效果成立後停止破產程序成立並認可後終結破產程序重整計畫經認可後執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和解)
🇩🇪 德國Insolvenzordnung (InsO) §§ 217 ff.(Insolvenzplan)
🇺🇸 美國11 U.S.C. §§ 1121 ff.(plan of reorganiz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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