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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破產法 第 137 條(和解規定之準用)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關於和解之規定,於調協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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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37條規定,調協程序準用和解程序的多項規定,包括聲請駁回、會議召集、財產保全與撤銷事由,使調協擁有完整的程序骨架。

Q · 破產法第137條在規定什麼?

破產法第137條是準用條文,本身不訂實質規則,而是規定調協程序準用和解程序中關於聲請駁回(第25條)、會議召集(第27條)、財產保全(第29條)、條件變更(第33、34條)、效力(第38、39條)、執行(第51至53條)及撤銷(第56條)等規定。意思是:調協程序沒寫到的環節,回頭套用對應的和解規定即可,兩套程序共用同一套程序骨架。

白話解讀

你如果是法律人會看出這條的精妙:它沒有自己的實質內容,全是「準用」。立法者沒有在調協這節重複寫一遍規則,而是直接借用前面和解程序的條文。這代表什麼?代表「調協」和「和解」在法律邏輯上是兄弟,運作機制大同小異。被準用的這些條文涵蓋哪些事?申請程序、聲請駁回、財產保全、債權人會議召集、表決方式、無效原因、撤銷事由等等,全都是讓調協程序能完整運作的骨架。如果你只看到第131條到第136條覺得調協規則不完整,這條告訴你:完整版要連著前面的和解規定一起看。對實務人來說,這條就是「打開更多工具箱」的鑰匙;對讀法條的人來說,這條提醒你不要把每一節當獨立的島,要看整部破產法的內部呼應。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37條為準用性條文,本身不設實質內容,而是將和解程序中關於聲請駁回、會議召集、財產保全、條件變更、效力、執行及撤銷等規定(第25、27、29、33、34、38、39、51至53、56條),於破產調協程序中作必要修正後適用,使調協與和解共用同一套程序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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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立法要用「準用」而不直接把規定寫一遍?

三個原因:避免條文重複臃腫、確保兩個程序的規則同步(修法時改一處就好)、體現兩個程序在法理上的同源性。本條是列舉式準用(明列哪幾條),代表立法者刻意排除了其他條文,沒列的就不適用。

Q2準用的條文跟原條文有什麼不同?讀的時候要注意什麼?

準用時要做「文義轉換」:把原條文中的「和解」讀成「調協」、「和解債權人」讀成「調協債權人」,但實質規則完全一樣。如果原條文中有某些用語在調協程序中沒有對應概念,那部分就不準用。

Q3破產法第137條準用了哪幾條和解規定?

準用第25、27、29、33、34、38、39、51至53及56條,共11個條文,涵蓋聲請駁回、會議召集、財產保全、條件變更、效力、執行與撤銷。

Q4破產法第137條是什麼?

準用性條文,規定調協程序直接套用和解程序的11項規定,本身不設實質規則。

Q5破產法第137條準用了哪幾條?

第25、27、29、33、34、38、39、51至53及56條,共11個和解條文。

Q6什麼叫「準用」?

依規定性質作必要修正後適用,例如把「和解」讀成「調協」,性質不相容者排除。

Q7調協和和解是什麼關係?

法律邏輯上的孿生程序,重要程序規則透過第137條共享,差別主要在啟動時點。

Q8怎麼查調協程序適用哪些規則?

對照第137條準用清單,把列舉的11個和解條文作必要文字轉換後適用。

Q9準用時文字要怎麼轉換?

把和解條文中的「和解」讀成「調協」、「和解債權人」讀成「調協債權人」。

Q10調協程序遇到法條沒寫的問題怎麼辦?

先看第137條準用了哪些和解條文,找對應規定類推適用。

Q11怎麼把和解判例用到調協案件?

確認爭點落在被準用的條文範圍,再就性質作必要調整後類推適用。

Q12調協 vs 和解差在哪?

和解在破產宣告前、調協在破產宣告後,程序規則靠第137條共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和解調協重整
啟動時點破產宣告前破產宣告後、分配前公司財務困難、有重建可能
適用主體債務人(含公司、個人)已受破產宣告之破產人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股份有限公司
程序規則來源破產法第二章自有規定破產法第三章+第137條準用和解規定公司法重整專章
法律效果成立後停止破產程序成立並認可後終結破產程序重整計畫經認可後執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和解)
🇩🇪 德國Insolvenzordnung (InsO) §§ 217 ff.(Insolvenzplan)
🇺🇸 美國11 U.S.C. §§ 1121 ff.(plan of re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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