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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137 條(和解規定之準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關於和解之規定,於調協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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