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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25 條(債權人會議之討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權人會議時,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應依據調查結果報告債務人財產、業務之狀況,並陳述對於債務人所提出和解方案之意見。
  2. 關於和解條件,應由債權人債務人自由磋商,主席應力謀雙方之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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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法規是說,在債權人會議時,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要根據調查結果報告債務人的財產和業務狀況,並提出對於債務人所提出的和解方案的意見。而和解條件則是由債權人和債務人自由協商,主席則要協調雙方達成妥協。 舉個例子,如果某個公司破產了,債權人會開會討論如何處理這個公司的債務問題。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會報告這個公司的財產和業務狀況,並提出對於公司提出的和解方案的意見。而和解條件則是由債權人和公司自由協商,主席則要協調雙方達成妥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