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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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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法院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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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25 條
(債權人會議之討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權人
會議時,監督人或監督
輔助人
,應依據調查結果報告
債務人
財產、業務之狀況,並陳述對於
債務人
所提出
和解
方案之意見。
關於
和解
條件,應由
債權人
與
債務人
自由磋商,主席應力謀雙方之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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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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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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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法院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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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商會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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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和解及和解讓步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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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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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破產之宣告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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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破產財團之構成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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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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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債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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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調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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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破產財團之分配及破產之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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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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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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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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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法規是說,在債權人會議時,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要根據調查結果報告債務人的財產和業務狀況,並提出對於債務人所提出的和解方案的意見。而和解條件則是由債權人和債務人自由協商,主席則要協調雙方達成妥協。 舉個例子,如果某個公司破產了,債權人會開會討論如何處理這個公司的債務問題。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會報告這個公司的財產和業務狀況,並提出對於公司提出的和解方案的意見。而和解條件則是由債權人和公司自由協商,主席則要協調雙方達成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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