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25 條(債權人會議之討論)
- 1.債權人會議時,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應依據調查結果報告債務人財產、業務之狀況,並陳述對於債務人所提出和解方案之意見。
- 2.關於和解條件,應由債權人與債務人自由磋商,主席應力謀雙方之妥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25 條規範債權人會議兩階段:監督人先報告債務人財產業務狀況並表示對和解方案意見,再由債權人與債務人自由磋商和解條件,主席力謀妥協。
Q · 債權人會議到底在開什麼、流程怎麼走?
依破產法第 25 條,債權人會議分兩階段:第一階段由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依調查結果報告債務人的財產、業務狀況,並陳述對和解方案的意見(資訊揭露);第二階段由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和解條件自由磋商,主席只能力謀雙方妥協,不能強制裁定條件。真正的勝負在監督人報告完到表決前的磋商窗口。
白話解讀
債權人會議到底在開什麼?這條告訴你會議的兩個核心動作:第一個是「資訊揭露」,監督人或輔助人會根據調查報告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業務情況,並且對債務人提的和解方案表達意見。第二個是「自由磋商」,主席站在中間力勸雙方妥協,但和解條件本身要由債權人和債務人自己談。為什麼這個設計重要?因為它告訴你會議真正的決勝點在哪裡。前半段是資訊不對稱被打開的時刻:監督人講的內容會直接影響債權人對債務人「能拿出多少」的判斷,從而影響大家願意接受的清償比例。後半段才是真正的談判,雙方可以你來我往調整條件,主席不能強制決定,他能做的只是「力謀妥協」。看懂這個結構,你會發現會議的關鍵時段是監督人報告完到正式表決前的那 30 分鐘,那是雙方真正在拉鋸的窗口。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25 條為和解程序中債權人會議的進行規範,確立兩階段結構: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依調查結果報告債務人財產業務狀況並表示對和解方案之意見,其後由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和解條件自由磋商,會議主席負責力謀雙方妥協而非強制決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債權人會議在開什麼?▾
分兩階段:監督人先報告債務人財產與業務狀況並表示對和解方案的意見,再由雙方自由磋商和解條件。
Q2和解方案可以在會議當天修改嗎?▾
可以。磋商階段存在的目的就是調整原方案,會議當天提出修正版本是常態。
Q3監督人的意見會影響法院嗎?▾
會。意見記入會議紀錄並隨結果呈報法院,是法院審查是否核可和解的重要參考。
Q4主席可以替當事人決定和解條件嗎?▾
不行。主席只能力謀雙方妥協、引導協商,條件須由債權人與債務人自由磋商決定。
Q5小債權人在磋商階段怎麼保護自己?▾
可引用監督人對方案公平性的意見當作反對依據,並會前與處境相似的債權人結盟。
Q6債務人在磋商階段堅持不讓步會怎樣?▾
主席會多次引導妥協,談不攏時磋商失敗,會議後法院可能依職權宣告破產。
Q7磋商階段該提要求還是提條件交換?▾
提條件交換(如降低清償率換取擔保)比單純提要求更容易達成共識。
Q8監督人報告的事實可以挑戰嗎?▾
可以。資產負債金額等事實部分可主張是否完整準確,意見部分更直接影響會議走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report_phase | negotiation_phase |
|---|---|---|
| 主導者 | 監督人/監督輔助人 | 債權人與債務人 |
| 性質 | 資訊揭露(公權力介入) | 自由磋商(私法自治) |
| 主席角色 | 聽取報告、維持秩序 | 力謀妥協、不得強制裁定條件 |
| 可挑戰內容 | 資產負債金額是否完整準確 | 和解條件(清償率、期間、擔保) |
| 策略重點 | 蒐集論據、記錄監督人意見 | 提出條件交換、結盟施壓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