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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破產法29可決和解時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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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和解債權人會議可決時,主席應即呈報法院,由法院為認可與否之裁定。
  2. 2.前項裁定,應公告之,無須送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29條規定,破產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後,主席須呈報法院由法院裁定認可與否,認可裁定採公告主義無須送達。

Q · 破產和解債權人會議通過了就生效嗎?

不是,要法院認可才終局

依破產法第29條,債權人會議可決和解只是程序中的一關,主席須呈報法院,由法院裁定認可與否,法院認可後和解才對全體債權人發生效力。關鍵陷阱在第二項:認可裁定「應公告之,無須送達」,法院不會主動寄通知給你,沒主動查公告就可能錯過後續異議期。

白話解讀

你以為債權人會議通過了和解就大功告成?這條提醒你還有第二關沒過。主席向法院報告後,法院會獨立判斷要不要認可這個和解。法院可以基於哪些理由不認可?程序瑕疵、和解條件對小債權人明顯不公、有詐欺成分、傷害公共利益等等。而且這條藏了一個關鍵的程序設計:法院的裁定只「公告」,不送達。意思是法院不會主動寄通知給你個人,要不要知道結果是你自己的責任。沒看到就過了異議期?對,你的權利就這樣消失了。這個「公告而不送達」的設計,把通知成本從法院轉嫁到債權人身上,等同於告訴你:在這個程序裡你必須主動,不能被動。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29條為破產和解的法院認可程序規範:債權人會議可決和解後,主席應呈報法院,由法院獨立裁定認可與否;該認可裁定採公告主義,應公告而無須對各債權人個別送達,使知悉裁定結果之責任歸於債權人自身。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多久會做出認可裁定?

沒有固定期限,實務上常見一到三個月。法院會審查程序合法性(會議召集是否合法、表決是否達門檻)和實體公平性(小債權人是否受害、有無詐欺)。愈大型的案件愈花時間,因為法院會仔細審視大債權人是否利用主導地位犧牲小債權人。

Q2法院不認可會怎樣?

和解失敗,依破產法的整體設計,法院通常會依職權宣告破產,案件進入清算軌道。實務上法院不認可的比例不高,但發生時通常代表案件有重大瑕疵,債權人應檢視是否有刑事追訴空間。

Q3法院認可裁定會寄到我家嗎?

不會。破產法第29條第2項明定認可裁定應公告之,無須送達。法院採公告主義,債權人有義務自行追蹤公告,沒看到不能事後主張未受通知。

Q4破產法第29條是什麼?

規範破產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後的法院認可程序,認可裁定採公告主義無須送達。

Q5什麼叫法院認可裁定?

法院對已可決之和解獨立審查程序與公平性後,裁定使其對全體債權人生效或駁回。

Q6什麼叫公告無須送達?

以公告替代個別送達,法院不寄通知,債權人須自行查詢公告才知道結果。

Q7債權人會議可決和法院認可差在哪?

可決是債權人自治的決議,認可是法院的司法把關,二者都通過和解才終局。

Q8破產和解通過後怎麼確認有沒有被認可?

至司法院公告系統與法院牌示處/網站定期查詢,因採公告主義不會個別通知。

Q9不滿意認可的和解條件怎麼救濟?

於認可裁定公告日起10日內依破產法第30條向法院提異議,備妥不公平具體計算。

Q10怎麼避免錯過10日異議期?

會議可決後即排定定期查公告,或委請事務所提供公告監看服務。

Q11法院認可大概要等多久?

無固定法定期限,實務常見一到三個月,大型案件審查更久。

Q12法院認可 vs 不認可結果差在哪?

認可則和解對全體生效;不認可則和解失敗,法院通常依職權宣告破產進入清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 a labelOption aOption b labelOption b
法院裁定結果認可和解對全體債權人生效,債務人依和解條件履行不認可和解失敗,法院通常依職權宣告破產進入清算
通知方式認可公告無須送達,債權人須自行追蹤不認可同採公告主義,須主動查詢結果
債權人後續動作認可不服者10日內依第30條異議不認可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依債權比例受分配

Option a label

法院裁定結果
認可
通知方式
認可
債權人後續動作
認可

Option a

法院裁定結果
和解對全體債權人生效,債務人依和解條件履行
通知方式
公告無須送達,債權人須自行追蹤
債權人後續動作
不服者10日內依第30條異議

Option b label

法院裁定結果
不認可
通知方式
不認可
債權人後續動作
不認可

Option b

法院裁定結果
和解失敗,法院通常依職權宣告破產進入清算
通知方式
同採公告主義,須主動查詢結果
債權人後續動作
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依債權比例受分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再生法 第174条(再生計画認可の決定)/破産法上の旧和解認可に相当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243조(회생계획 인가결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86条(和解协议/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认可)
德國Insolvenzordnung § 248(gerichtliche Bestätigung des Insolvenzplans)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626-1 et s.(jugement arrêtant le plan de sauvegarde/redressement)
美國11 U.S.C. § 1129(confirmation of plan)/ § 119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時,主席應即呈報法院,由法院為認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裁定,應公告之,無須送達。

(0240621 制定)

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時,主席應即呈報法院,由法院為認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裁定,應公告之,無須送達。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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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29 條規定:「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時,主席應即呈報法院,由法院為認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裁定,應公告之,無須送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