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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29 條(可決和解時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和解債權人會議可決時,主席應即呈報法院,由法院為認可與否之裁定。
  2. 前項裁定,應公告之,無須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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