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29 條(可決和解時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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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29條規定,破產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後,主席須呈報法院由法院裁定認可與否,認可裁定採公告主義無須送達。
Q · 破產和解債權人會議通過了就生效嗎?
不是,要法院認可才終局
依破產法第29條,債權人會議可決和解只是程序中的一關,主席須呈報法院,由法院裁定認可與否,法院認可後和解才對全體債權人發生效力。關鍵陷阱在第二項:認可裁定「應公告之,無須送達」,法院不會主動寄通知給你,沒主動查公告就可能錯過後續異議期。
白話解讀
你以為債權人會議通過了和解就大功告成?這條提醒你還有第二關沒過。主席向法院報告後,法院會獨立判斷要不要認可這個和解。法院可以基於哪些理由不認可?程序瑕疵、和解條件對小債權人明顯不公、有詐欺成分、傷害公共利益等等。而且這條藏了一個關鍵的程序設計:法院的裁定只「公告」,不送達。意思是法院不會主動寄通知給你個人,要不要知道結果是你自己的責任。沒看到就過了異議期?對,你的權利就這樣消失了。這個「公告而不送達」的設計,把通知成本從法院轉嫁到債權人身上,等同於告訴你:在這個程序裡你必須主動,不能被動。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29條為破產和解的法院認可程序規範:債權人會議可決和解後,主席應呈報法院,由法院獨立裁定認可與否;該認可裁定採公告主義,應公告而無須對各債權人個別送達,使知悉裁定結果之責任歸於債權人自身。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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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多久會做出認可裁定?
沒有固定期限,實務上常見一到三個月。法院會審查程序合法性(會議召集是否合法、表決是否達門檻)和實體公平性(小債權人是否受害、有無詐欺)。愈大型的案件愈花時間,因為法院會仔細審視大債權人是否利用主導地位犧牲小債權人。
Q2法院不認可會怎樣?
和解失敗,依破產法的整體設計,法院通常會依職權宣告破產,案件進入清算軌道。實務上法院不認可的比例不高,但發生時通常代表案件有重大瑕疵,債權人應檢視是否有刑事追訴空間。
Q3法院認可裁定會寄到我家嗎?
不會。破產法第29條第2項明定認可裁定應公告之,無須送達。法院採公告主義,債權人有義務自行追蹤公告,沒看到不能事後主張未受通知。
Q4破產法第29條是什麼?
規範破產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後的法院認可程序,認可裁定採公告主義無須送達。
Q5什麼叫法院認可裁定?
法院對已可決之和解獨立審查程序與公平性後,裁定使其對全體債權人生效或駁回。
Q6什麼叫公告無須送達?
以公告替代個別送達,法院不寄通知,債權人須自行查詢公告才知道結果。
Q7債權人會議可決和法院認可差在哪?
可決是債權人自治的決議,認可是法院的司法把關,二者都通過和解才終局。
Q8破產和解通過後怎麼確認有沒有被認可?
至司法院公告系統與法院牌示處/網站定期查詢,因採公告主義不會個別通知。
Q9不滿意認可的和解條件怎麼救濟?
於認可裁定公告日起10日內依破產法第30條向法院提異議,備妥不公平具體計算。
Q10怎麼避免錯過10日異議期?
會議可決後即排定定期查公告,或委請事務所提供公告監看服務。
Q11法院認可大概要等多久?
無固定法定期限,實務常見一到三個月,大型案件審查更久。
Q12法院認可 vs 不認可結果差在哪?
認可則和解對全體生效;不認可則和解失敗,法院通常依職權宣告破產進入清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 a label | Option a | Option b label | Option b |
|---|---|---|---|---|
| 法院裁定結果 | 認可 | 和解對全體債權人生效,債務人依和解條件履行 | 不認可 | 和解失敗,法院通常依職權宣告破產進入清算 |
| 通知方式 | 認可 | 公告無須送達,債權人須自行追蹤 | 不認可 | 同採公告主義,須主動查詢結果 |
| 債權人後續動作 | 認可 | 不服者10日內依第30條異議 | 不認可 | 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依債權比例受分配 |
Option a label
- 法院裁定結果
- 認可
- 通知方式
- 認可
- 債權人後續動作
- 認可
Option a
- 法院裁定結果
- 和解對全體債權人生效,債務人依和解條件履行
- 通知方式
- 公告無須送達,債權人須自行追蹤
- 債權人後續動作
- 不服者10日內依第30條異議
Option b label
- 法院裁定結果
- 不認可
- 通知方式
- 不認可
- 債權人後續動作
- 不認可
Option b
- 法院裁定結果
- 和解失敗,法院通常依職權宣告破產進入清算
- 通知方式
- 同採公告主義,須主動查詢結果
- 債權人後續動作
- 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依債權比例受分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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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240621 制定)
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時,主席應即呈報法院,由法院為認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裁定,應公告之,無須送達。
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時,主席應即呈報法院,由法院為認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裁定,應公告之,無須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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