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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30 條(對爭議裁定或可決和解決議之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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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對於主席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裁定,或對於債權人會議所通過之和解決議有不服時,應自裁定或決議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30 條規定,債權人對主席裁定或和解決議不服,須自裁定或決議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逾期決議即確定。

Q · 破產和解的決議我不服,還能挑戰嗎?

能,但只有十日,從裁定或決議日起算

依破產法第 30 條第一項,債權人對主席依第 26 條所為之裁定,或對債權人會議通過之和解決議不服時,應自裁定或決議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期間自裁定或決議當日起算,包含週末與假日,且不以債權人是否知悉為準;逾十日未以書狀提出,決議即告確定,原則上不得再行爭執。

深度解讀

你只有 10 天。這條設了一個非常短的時鐘:對主席依第 26 條所為的裁定(駁議裁定)有不服,或對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決議有不服,都必須在 10 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10 天從哪一天算?從裁定當天或決議當天起算,不是從你「知道」的當天。10 天怎麼過?非常快。發現問題、找律師、寫狀紙、送法院,這四步壓縮到 10 天,沒有經驗的人很容易爆掉。錯過了,這件事就定案了,你再也沒有挑戰它的法律途徑。第 29 條已經告訴你法院認可裁定只公告不送達,現在這條又告訴你「即使你後來才知道也不能延長期限」。整套程序的設計核心是「逼當事人在場、逼當事人盯緊」,主動性是法律給你的唯一保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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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30 條規定:「債權人對於主席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裁定,或對於債權人會議所通過之和解決議有不服時,應自裁定或決議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