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30 條(對爭議裁定或可決和解決議之異議)
債權人對於主席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裁定,或對於債權人會議所通過之和解決議有不服時,應自裁定或決議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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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30 條規定,債權人對主席裁定或和解決議不服,須自裁定或決議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逾期決議即確定。
Q · 破產和解的決議我不服,還能挑戰嗎?
依破產法第 30 條第一項,債權人對主席依第 26 條所為之裁定,或對債權人會議通過之和解決議不服時,應自裁定或決議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期間自裁定或決議當日起算,包含週末與假日,且不以債權人是否知悉為準;逾十日未以書狀提出,決議即告確定,原則上不得再行爭執。
白話解讀
你只有 10 天。這條設了一個非常短的時鐘:對主席依第 26 條所為的裁定(駁議裁定)有不服,或對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決議有不服,都必須在 10 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10 天從哪一天算?從裁定當天或決議當天起算,不是從你「知道」的當天。10 天怎麼過?非常快。發現問題、找律師、寫狀紙、送法院,這四步壓縮到 10 天,沒有經驗的人很容易爆掉。錯過了,這件事就定案了,你再也沒有挑戰它的法律途徑。第 29 條已經告訴你法院認可裁定只公告不送達,現在這條又告訴你「即使你後來才知道也不能延長期限」。整套程序的設計核心是「逼當事人在場、逼當事人盯緊」,主動性是法律給你的唯一保險。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30 條為和解程序中的救濟期間規範,賦予債權人對主席依第 26 條所為之裁定、或對債權人會議通過之和解決議表示不服的法定途徑,要求須自裁定或決議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向法院提出異議,逾期決議即告確定,屬不變期間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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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 30 條是什麼?▾
規定債權人對破產和解程序中主席裁定或和解決議不服時的救濟期間,須在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Q2破產和解決議不服要在幾天內提異議?▾
十日內,自裁定或決議之日起算,包含週末假日,不從知悉日起算。
Q3破產和解異議的十日從哪天開始算?▾
從主席裁定當日或債權人會議決議當日起算,不是從你知道的那一天。
Q4破產和解異議要怎麼提出?▾
必須以書狀向宣告和解的同一法院提出,載明異議標的與理由,口頭抗議不算數。
Q5破產和解異議過期了還有救嗎?▾
原則上無救濟;僅在裁定本身違法或決議形成有重大瑕疵(如偽造、賄賂)時,才可循其他途徑處理。
Q6我沒收到通知,十日還是會起算嗎?▾
會。本條採在場主義,期間自裁定或決議日起算,不因未受通知而延後。
Q7破產和解異議要送到哪個法院?▾
宣告和解的同一法院,通常是債務人住所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
Q8破產和解異議和對認可裁定抗告有什麼不同?▾
第 30 條異議針對主席裁定或和解決議;對法院認可或不認可和解之裁定不服,則依第 34 條循抗告途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第30條異議 | 第34條抗告 |
|---|---|---|
| 救濟標的 | 主席依第26條所為之裁定、債權人會議通過之和解決議 | 法院認可或不認可和解之裁定 |
| 期間 | 十日(自裁定或決議日起算) | 依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抗告期間規定 |
| 受理機關 | 宣告和解之同一法院 | 上級法院 |
| 性質 | 決議確定前的程序內救濟 | 對法院終局裁定的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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