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30 條(對爭議裁定或可決和解決議之異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權人對於主席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裁定,或對於債權人會議所通過之和解決議有不服時,應自裁定或決議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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