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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26 條(對債權或數額之駁異及爭議之解決)

  1. 1.債權人會議時,對於債權人所主張之權利或數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提出駁議。
  2. 2.對於前項爭議,主席應即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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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26條賦予駁議權:對債權人會議中主張的權利或數額有疑義者,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可當場駁議,主席須立即裁定。

Q · 債權人會議上有人謊報債權,我能當場質疑嗎?

依破產法第 26 條,債權人會議進行時,對於任一債權人所主張的權利或數額有疑義者,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都可以當場提出駁議,主席應即為裁定。重點有三:駁議必須在會議進行中當場提出、提出者不限於債務人(其他債權人也能提)、駁議標的不只金額還包含該債權「是否存在」。對裁定不服者,另有第 30 條的 10 日法院異議救濟。

白話解讀

債權人會議現場,主席念出一個你從沒見過的公司名字,宣稱它對債務人有八百萬債權。你心裡警鈴大響:這家公司是誰?金額怎麼這麼大?這條給你的權利就是當場舉手駁議,主席必須當場裁定。為什麼這個權利這麼關鍵?因為和解通過的門檻看的是「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加上無擔保債權三分之二」(第 27 條),如果有人灌水債權數額混進來,整個投票結果就被人為操控了。實務上,債務人有時候會找「友好債權人」(自家人、人頭、關聯公司)來灌票通過對自己有利的和解方案。這條就是你揭穿這種劇本的唯一即時工具:發現可疑就馬上駁議,不能等會後。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26 條為和解程序中的債權即時審查機制:債權人會議進行時,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對任一債權人主張的權利或數額有爭執者,得當場提出駁議,主席應即時裁定,藉以防止灌水債權或關聯方人頭債權扭曲和解表決的計算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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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26條是什麼?

和解程序中的駁議權,對債權人會議裡可疑的權利或數額,當場提出爭議由主席裁定。

Q2誰可以提出駁議?

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都可以,條文沒限定只有債權人能提。

Q3駁議只能對金額提嗎?

不只。條文寫的是「權利或數額」,連債權是否存在本身都能駁議。

Q4駁議要在什麼時候提?

必須在債權人會議進行中當場提出,會議結束就不能再以本條為依據。

Q5主席裁定不利我怎麼辦?

依第30條可在10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會議現場的裁定不是終局。

Q6小債權人也能駁議嗎?

可以,條文未設債權金額門檻,連小額債權人都有駁議權。

Q7駁議和異議差在哪?

駁議是會議現場(§26),異議是對裁定不服後10日內向法院聲明(§30)。

Q8灌水債權為什麼要當場擋?

和解可決門檻看出席過半+無擔保債權三分之二(§27),灌票會操控表決結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bjection_26appeal_30
提出時點債權人會議進行中當場裁定後10日內
對象向會議主席向法院
標的債權之權利或數額爭議對主席依§26所為裁定不服
提出人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受裁定不利之一方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德國InsO § 178(Feststellung und Widerspruch im Insolvenzverfahren)
🇺🇸 美國11 U.S.C. § 502(Objection to claim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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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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