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26 條(對債權或數額之駁異及爭議之解決)
- 1.債權人會議時,對於債權人所主張之權利或數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提出駁議。
- 2.對於前項爭議,主席應即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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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26條賦予駁議權:對債權人會議中主張的權利或數額有疑義者,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可當場駁議,主席須立即裁定。
Q · 債權人會議上有人謊報債權,我能當場質疑嗎?
依破產法第 26 條,債權人會議進行時,對於任一債權人所主張的權利或數額有疑義者,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都可以當場提出駁議,主席應即為裁定。重點有三:駁議必須在會議進行中當場提出、提出者不限於債務人(其他債權人也能提)、駁議標的不只金額還包含該債權「是否存在」。對裁定不服者,另有第 30 條的 10 日法院異議救濟。
白話解讀
債權人會議現場,主席念出一個你從沒見過的公司名字,宣稱它對債務人有八百萬債權。你心裡警鈴大響:這家公司是誰?金額怎麼這麼大?這條給你的權利就是當場舉手駁議,主席必須當場裁定。為什麼這個權利這麼關鍵?因為和解通過的門檻看的是「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加上無擔保債權三分之二」(第 27 條),如果有人灌水債權數額混進來,整個投票結果就被人為操控了。實務上,債務人有時候會找「友好債權人」(自家人、人頭、關聯公司)來灌票通過對自己有利的和解方案。這條就是你揭穿這種劇本的唯一即時工具:發現可疑就馬上駁議,不能等會後。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26 條為和解程序中的債權即時審查機制:債權人會議進行時,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對任一債權人主張的權利或數額有爭執者,得當場提出駁議,主席應即時裁定,藉以防止灌水債權或關聯方人頭債權扭曲和解表決的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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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26條是什麼?▾
和解程序中的駁議權,對債權人會議裡可疑的權利或數額,當場提出爭議由主席裁定。
Q2誰可以提出駁議?▾
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都可以,條文沒限定只有債權人能提。
Q3駁議只能對金額提嗎?▾
不只。條文寫的是「權利或數額」,連債權是否存在本身都能駁議。
Q4駁議要在什麼時候提?▾
必須在債權人會議進行中當場提出,會議結束就不能再以本條為依據。
Q5主席裁定不利我怎麼辦?▾
依第30條可在10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會議現場的裁定不是終局。
Q6小債權人也能駁議嗎?▾
可以,條文未設債權金額門檻,連小額債權人都有駁議權。
Q7駁議和異議差在哪?▾
駁議是會議現場(§26),異議是對裁定不服後10日內向法院聲明(§30)。
Q8灌水債權為什麼要當場擋?▾
和解可決門檻看出席過半+無擔保債權三分之二(§27),灌票會操控表決結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bjection_26 | appeal_30 |
|---|---|---|
| 提出時點 | 債權人會議進行中當場 | 裁定後10日內 |
| 對象 | 向會議主席 | 向法院 |
| 標的 | 債權之權利或數額爭議 | 對主席依§26所為裁定不服 |
| 提出人 | 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 | 受裁定不利之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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