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26 條(對債權或數額之駁異及爭議之解決)
- 1.債權人會議時,對於債權人所主張之權利或數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提出駁議。
- 2.對於前項爭議,主席應即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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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26條賦予駁議權:對債權人會議中主張的權利或數額有疑義者,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可當場駁議,主席須立即裁定。
Q · 債權人會議上有人謊報債權,我能當場質疑嗎?
依破產法第 26 條,債權人會議進行時,對於任一債權人所主張的權利或數額有疑義者,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都可以當場提出駁議,主席應即為裁定。重點有三:駁議必須在會議進行中當場提出、提出者不限於債務人(其他債權人也能提)、駁議標的不只金額還包含該債權「是否存在」。對裁定不服者,另有第 30 條的 10 日法院異議救濟。
白話解讀
債權人會議現場,主席念出一個你從沒見過的公司名字,宣稱它對債務人有八百萬債權。你心裡警鈴大響:這家公司是誰?金額怎麼這麼大?這條給你的權利就是當場舉手駁議,主席必須當場裁定。為什麼這個權利這麼關鍵?因為和解通過的門檻看的是「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加上無擔保債權三分之二」(第 27 條),如果有人灌水債權數額混進來,整個投票結果就被人為操控了。實務上,債務人有時候會找「友好債權人」(自家人、人頭、關聯公司)來灌票通過對自己有利的和解方案。這條就是你揭穿這種劇本的唯一即時工具:發現可疑就馬上駁議,不能等會後。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26 條為和解程序中的債權即時審查機制:債權人會議進行時,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對任一債權人主張的權利或數額有爭執者,得當場提出駁議,主席應即時裁定,藉以防止灌水債權或關聯方人頭債權扭曲和解表決的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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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個小債權人,敢在會議上駁議嗎?▾
可以也應該。破產法第26條沒有規定債權多大才能駁議,連1萬塊的小債權人都有駁議權。實務上多數小債權人不出席或不發言,造成大債權人或友好債權人聯手通過不利方案。內行人提示:會議前向其他真實的中小債權人串聯,現場一人提駁議、其他人連署支持,主席的裁定壓力會大很多。
Q2主席當場裁定不利我,是不是就沒救了?▾
不是。破產法第30條明文規定,對主席依第26條所為裁定不服者,可在1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所以現場裁定只是暫時性決定。內行人提示:駁議當下要求書記官完整記錄你的理由與對方答辯,這份紀錄是你10天內向法院異議時最關鍵的證據。
Q3可疑債權我事前發現了,要等到會議才提嗎?▾
可以更早。雖然第26條規定的是會議現場駁議權,但你也可以在會議前透過監督人或書面表達質疑,請監督人在會議報告中提出。內行人提示:雙軌進行最有效,事前向監督人通報加上會議現場駁議,讓主席不能說沒被告知。
Q4破產法第26條是什麼?▾
和解程序中的駁議權,對債權人會議裡可疑的權利或數額當場提出爭議,由主席立即裁定。
Q5債權人會議的駁議權是什麼?▾
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對某債權的權利或數額有疑義,可在會議現場提出爭執要求裁定的權利。
Q6什麼叫友好債權人灌票?▾
債務人安排關聯方或人頭假債權混入會議,灌大無擔保債權數額以操控和解可決門檻。
Q7駁議和異議差在哪?▾
駁議是會議現場向主席提(§26),異議是對裁定不服後10日內向法院聲明(§30)。
Q8債權人會議怎麼提駁議?▾
會前取得債權清冊比對異常→現場聽到可疑申報立即舉手→明確說出理由(灌水/不存在/偽造)→請書記官記錄。
Q9駁議要準備什麼資料?▾
債權人清冊、申報金額、關聯企業工商登記、自身交易合約發票,會前找律師或會計師快速比對。
Q10怎麼證明對方是假債權?▾
提出無交易紀錄、關聯企業登記、文書真偽鑑定;主席若無法當場判斷可暫保留該債權表決權。
Q11對主席裁定不服怎麼救濟?▾
依第30條10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並以會議紀錄中的駁議理由與答辯作為證據。
Q12駁議 vs 第30條異議哪個先?▾
先§26現場駁議固定爭點,主席裁定後不服再走§30的10日法院異議,兩者是先後關係不是二選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bjection_26 | appeal_30 |
|---|---|---|
| 提出時點 | 債權人會議進行中當場 | 裁定後10日內 |
| 對象 | 向會議主席 | 向法院 |
| 標的 | 債權之權利或數額爭議 | 對主席依§26所為裁定不服 |
| 提出人 | 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 | 受裁定不利之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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