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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34 條(認可或不認可和解裁定之救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認可和解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以曾向法院提出異議或被拒絕參加和解之債權人為限。
  2. 前項裁定,雖經抗告,仍有執行效力。
  3. 對於不認可和解之裁定,不得抗告
  4.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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