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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34認可或不認可和解裁定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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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認可和解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以曾向法院提出異議或被拒絕參加和解之債權人為限。
  2. 2.前項裁定,雖經抗告,仍有執行效力。
  3. 3.對於不認可和解之裁定,不得抗告
  4. 4.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破產法第34條,認可和解裁定的抗告權限縮於曾異議或被拒參加的債權人,不認可裁定則一律不得抗告,且抗告不停止和解執行。

Q · 破產和解被認可了,我不服可以抗告嗎?

限曾提異議或被拒參加和解的債權人才能抗告

依破產法第34條,對「認可和解」之裁定可以抗告,但限於曾向法院提出異議、或被拒絕參加和解的債權人;沒提過異議的人沒有抗告資格。且抗告不會停止和解執行(第2項)。對「不認可和解」之裁定一律不得抗告(第3項),對抗告法院之裁定亦不得再抗告(第4項)。

白話解讀

和解被認可了你才知道條件對你不公,怎麼辦?這條告訴你救濟之門的開法。對「認可和解」的裁定,你可以抗告,但限制嚴格:你必須是曾經向法院提過異議的債權人,或被拒絕參加和解的債權人才有資格。沒提過異議就直接抗告?門被關上了。更殘酷的是,就算你抗告了,原認可裁定仍然有執行效力,意思是和解照常進行,你的抗告不會自動停止它。反過來,對「不認可和解」的裁定,所有人都不能抗告。對抗告法院的裁定,也不能再抗告。整條法條是一張嚴密的「救濟限制網」,目的是讓破產和解程序能快速確定,不被無限期的爭執拖住。但這也意味著:如果你想保留抗告權,必須在更前面的階段就提異議,這個前置動作多數人忽略了。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34條為破產和解程序的救濟限制規範:認可和解之裁定僅特定債權人得抗告、抗告不停止執行、不認可裁定不得抗告、對抗告法院裁定不得再抗告,形成以程序確定性為核心的救濟限制網。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不認可和解的裁定不能抗告?

立法考量是不認可和解後法院會依職權宣告破產(破產法第35條),雙方進入破產程序,該程序本身有完整救濟機制。內行人提示:對不認可不能抗告,但對依職權宣告破產的裁定可抗告(破產法第64條),救濟切入點不同。

Q2抗告期間和解繼續執行,那抗告勝訴後怎麼辦?

第34條第2項明定抗告期間仍有執行效力,和解照常進行。若抗告勝訴撤銷原裁定,實際上錢已分配、財產已移轉,回復極難。故抗告必須同步聲請停止執行,這是律師才知道的關鍵動作,通常須提供擔保金。

Q3破產法第34條是什麼?

規範破產和解裁定的救濟限制:認可裁定限特定人抗告、不認可裁定不得抗告、不得再抗告。

Q4什麼人才有資格對認可和解抗告?

限曾向法院提出異議、或被拒絕參加和解的債權人,其他人沒有抗告資格。

Q5什麼叫『抗告仍有執行效力』?

指抗告不會自動停止原認可裁定的執行,和解在抗告期間照常進行。

Q6認可和解與不認可和解的救濟差在哪?

認可裁定特定人可抗告;不認可裁定一律不得抗告,僅能循宣告破產裁定救濟。

Q7破產和解認可裁定怎麼抗告?

確認抗告資格 → 法定期間內提抗告書狀 → 同步聲請停止執行 → 具體指摘原裁定違法。

Q8抗告時怎麼防止和解被執行完?

因抗告不停止執行,須另行聲請停止執行,通常須提供擔保金保全救濟實益。

Q9債務人對不認可和解能做什麼?

接受結果進入破產程序,或對職權宣告破產之裁定(破產法第64條)抗告。

Q10怎麼保留破產和解的抗告權?

在債權人會議或爭議階段當下就提出異議(破產法第30條),否則事後喪失抗告資格。

Q11認可和解抗告 vs 宣告破產裁定抗告差在哪?

前者限特定債權人且不停止執行;後者依破產法第64條,提供不認可後的另一救濟路徑。

Q12破產和解抗告 vs 一般民事抗告差在哪?

一般民事抗告人人可為;破產和解抗告須先有異議或被拒參加身份,限制更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可否抗告得抗告之人抗告效力
認可和解之裁定可(限特定債權人)曾提異議或被拒參加和解之債權人不停止執行
不認可和解之裁定不可—(另循宣告破產裁定救濟)
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可再抗告抗告審即終審

可否抗告

認可和解之裁定
可(限特定債權人)
不認可和解之裁定
不可
抗告法院之裁定
不可再抗告

得抗告之人

認可和解之裁定
曾提異議或被拒參加和解之債權人
不認可和解之裁定
抗告法院之裁定

抗告效力

認可和解之裁定
不停止執行
不認可和解之裁定
—(另循宣告破產裁定救濟)
抗告法院之裁定
抗告審即終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InsO § 253(sofortige Beschwerde gegen die Bestätigung des Insolvenzplans,對重整計畫認可裁定之即時抗告,限受不利益且曾表反對之特定關係人)
美國11 U.S.C. § 1129 + 28 U.S.C. § 158(Chapter 11 重整計畫認可裁定之有限上訴)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對於認可和解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以曾向法院提出異議或被拒絕參加和解之債權人為限。   前項裁定,雖經抗告,仍有執行效力。   對於不認可和解之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0240621 制定)

對於認可和解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以曾向法院提出異議或被拒絕參加和解之債權人為限。   前項裁定,雖經抗告,仍有執行效力。   對於不認可和解之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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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34 條規定:「對於認可和解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以曾向法院提出異議或被拒絕參加和解之債權人為限。前項裁定,雖經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