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91 條(破產管理人之繼續營業)
破產管理人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經法院之許可,得於清理之必要範圍內,繼續破產人之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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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91條規定,破產管理人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經法院許可,得在清理必要範圍內繼續破產人之營業。
Q · 公司破產後還能繼續營業嗎?
依破產法第91條,破產管理人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經法院許可,得在清理必要範圍內繼續破產人之營業。目的是避免立即停業造成半成品報廢、進行中訂單違約、存貨貶值,讓破產財團變現極大化。一旦債權人會議召開,後續是否續營就改由債權人集體決定,破產管理人不能單方面繼續燒錢。
白話解讀
你以為破產的公司就是「關門大吉、賣資產還債」?不一定。一家瀕死的公司可能還有一張下週要交貨的訂單、一群在生產線上的工人、一批做到一半的存貨。如果立刻停業變現,這些半成品變廢鐵、訂單變違約金,破產財團(用來還債的資產池)反而縮水。這條給破產管理人一個彈性: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通常裁定後 1-2 個月內),他可以申請法院許可,「在清理必要的範圍內」繼續經營這家公司。為什麼有時間限制?因為一旦債權人會議召開,破產的方向(清算還是重整、賣整家還是拆開賣)就要由債權人集體決定,不能讓破產管理人單方面繼續燒錢。為什麼要法院許可?因為「繼續營業」意味著繼續產生新的債務(員工薪水、原料款、稅金),這些新債務會變成「財團債務」優先於原本債權人受償,必須有人把關。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91條為破產程序中的繼續營業許可規定,賦予破產管理人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經法院許可的前提下,於清理必要範圍內維持破產人營業的權限,目的在兼顧破產財團價值極大化與債權人集體決定權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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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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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破產之後還繼續開門做生意,這是合法的嗎?▾
合法,但有條件。破產管理人必須聲請法院許可,並且只能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的這段期間繼續營業,且只能在清理必要範圍內。超出這些限制就是違法。
Q2繼續營業期間我去公司應徵新工作,薪水有保障嗎?▾
有,而且比一般欠薪更有保障。繼續營業期間發生的薪水是財團債務,優先於所有破產債權受償。簽約時要確認你的職務在繼續營業必要範圍內。
Q3繼續營業要經過誰同意?▾
必須經法院許可,且只能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進行。法院會審查繼續營業對破產財團是利還是弊,不會盲目放行。
Q4破產法第91條是什麼?▾
破產管理人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經法院許可,得在清理必要範圍內繼續破產人營業的規定。
Q5什麼是繼續營業的清理必要範圍?▾
為變現、保值、履行既有訂單所必須的營業活動,不含擴張新業務或新投資。
Q6繼續營業跟公司重整的繼續營業差在哪?▾
本條是破產(清算)程序的短暫過渡續營;重整是以企業存續為目標的長期經營,法律基礎與目的不同。
Q7繼續營業期間的新債務是什麼性質?▾
屬財團債務,優先於一般破產債權受償,包含新發生的薪資、原料款、稅金。
Q8破產管理人怎麼聲請繼續營業?▾
評估續營效益 → 製作效益分析書 →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向法院聲請許可 → 限縮於清理必要範圍。
Q9繼續營業的效益分析怎麼寫?▾
列出預期收入、必要支出、停業成本(違約金、遣散費、報廢損失)對照,附具體數字。
Q10員工在繼續營業期間怎麼自保?▾
破產裁定後第一週主動聯絡破產管理人,確認是否續營及期間,並要求新合約備註『繼續營業期間之債務』。
Q11供應商該不該在繼續營業期間繼續供貨?▾
可以,續營期間新供貨款屬財團債務優先受償,回收率高;但要評估公司能撐多久並書面化。
Q12繼續營業 vs 立即停業哪個對債權人有利?▾
有半成品、在途訂單、季節性業務時續營較有利;純資產型公司立即變現多半較佳,關鍵看停業成本對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ntinue_business | immediate_closure |
|---|---|---|
| 決策權 | 破產管理人聲請+法院許可 | 破產管理人保全處置 |
| 時間限制 | 限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 | 無 |
| 財團影響 | 可保值(半成品變現、訂單收回)但有續燒風險 | 避免續燒但承擔違約金、遣散費、存貨報廢成本 |
| 新債務順位 | 新薪資、貨款列財團債務優先受償 | 無新增財團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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