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92 條(破產管理人應得監查人同意之行為)
破產管理人為左列行為時,應得監查人之同意: 一、不動產物權之讓與。 二、礦業權、漁業權、著作權、專利權之讓與。 三、存貨全部或營業之讓與。 四、借款。 五、非繼續破產人之營業,而為一百圓以上動產之讓與。 六、債權及有價證券之讓與。 七、專託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之取回。 八、雙務契約之履行請求。 九、關於破產人財產上爭議之和解及仲裁。 十、權利之拋棄。 十一、取回權、別除權,財團債務及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費用之承認。 十二、別除權標的物之收回。 十三、關於應行收歸破產財團之財產提起訴訟或進行其他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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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92條規定,破產管理人處分不動產、營業、無形資產等13種重大行為時,應得監查人之同意。
Q · 破產管理人是不是想賣什麼就賣什麼?
不是。依破產法第92條,破產管理人就不動產讓與、礦業權/漁業權/著作權/專利權讓與、存貨全部或營業讓與、借款、債權及有價證券讓與、財產爭議之和解及仲裁、權利拋棄、提起訴訟等13種重大且多屬不可逆的行為,必須事先取得監查人之同意。日常瑣碎事務管理人可自行決定,但碰到這13條紅線就必須踩煞車。少了監查人同意,處分行為對破產財團可能不生效力。
白話解讀
破產管理人不是國王。他手上拿著你(或你欠錢的那家公司)所有財產,但他能單獨決定的事其實沒你想的多。這條列出 13 種「不能他一個人說了算」的行為:賣不動產、讓渡商標專利、處分存貨、借錢、和解、拋棄權利、承認別人的優先受償地位等。這些動作如果他想做,必須先得到「監查人」(債權人會議選出來監督他的代表)的書面同意。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如果你是債權人,這條就是你介入決定的窗口;如果你是破產人本身,這條決定了你最值錢的資產(房子、專利、整個營業)會不會被賤賣。實務上很多破產案的爭議都卡在「管理人有沒有取得監查人同意」這個程序問題上,少了這道章,整個處分行為可能被翻盤。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92條為破產程序中的權限制衡規範,列舉破產管理人於不動產讓與、無形資產讓與、營業讓與、借款、和解仲裁、權利拋棄、提起訴訟等13種重大且多屬不可逆之行為時,必須事先取得監查人書面同意,作為債權人對破產財團處分的內部控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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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92條是什麼?▾
規定破產管理人就13種重大處分行為(不動產、營業、無形資產讓與、借款、和解、拋棄權利等)須事先取得監查人同意。
Q2破產管理人沒經監查人同意就賣房子有效嗎?▾
實務有爭議,多數見解認為違反本條的處分對破產財團不生效力,但保護善意第三人時可能仍承認效力,關鍵看買受人是否知情。
Q3監查人是誰?我可以當嗎?▾
監查人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破產法第120條),有申報債權的債權人都可被推選,席位通常落在大額債權人手上。
Q4條文裡的『一百圓』還算數嗎?▾
字面數字早已不符現代物價(民國24年訂定後未改),實務上法院依個案判斷處分是否重要。
Q5監查人同意可以事後補簽嗎?▾
原則上應在處分行為之前或同時做出書面同意,事後補簽會引發效力爭議,同意日期晚於處分日期是攻擊點。
Q6破產管理人和監查人差在哪?▾
管理人是執行者(管理處分破產財團),監查人是監督者(對13種重大行為把關),分屬不同角色。
Q7債權人發現賤賣怎麼辦?▾
立刻向破產法院聲明異議,要求出示監查人書面同意紀錄並聲請禁止過戶,越早動作越能挽回。
Q8破產管理人違反本條要負什麼責任?▾
處分效力可能被質疑,管理人個人也可能對破產財團負損害賠償責任,情節重大者可聲請更換(第85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說明 | 法律效果 |
|---|---|---|
| 須監查人同意之行為 | 不動產讓與、無形資產讓與、營業讓與、借款、和解仲裁、權利拋棄、提起訴訟等13款重大或不可逆行為 | 未經同意可能對破產財團不生效力 |
| 管理人可自行為之行為 | 日常事務性管理、保全行為、未達重要性門檻之處分 | 管理人權限範圍內,原則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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