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11 條
礦業權不得分割。但合於礦利原則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分割之,其礦區之面積,仍應受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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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 11 條的規定,礦業權基本上是不得被分割的,但如果符合礦利原則,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以進行分割。然而,分割後的礦區面積仍然需要受到第九條規定的限制。 根據礦業法第 9 條,合夥關係或合夥契約在性質上等同於合辦關係或合辦契約。同时根據礦業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第 1 項,多人共同申請設定礦業權時,需要具备合辦契約,包括各合辦人的出資額及權利義務關係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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