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12 條
- 1.礦業權者應自行經營礦業權,礦業權除繼承、讓與、抵押、信託及強制執行外,不得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
- 2.前項礦業權之抵押,以採礦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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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的法規內容,礦業法第12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礦業權者應自行經營礦業權,礦業權除繼承、讓與、抵押、信託及強制執行外,不得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 根據這項規定,礦業權者有責任自行經營其所擁有的礦業權,並且除非具有特定的情況(如繼承、讓與、抵押、信託或強制執行)之外,不得將礦業權作為其他權利或法律行為的標的。這意味著礦業權不可隨意轉讓或轉換為其他形式的權利。 2. 前項礦業權之抵押,以採礦權為限。 根據這項規定,礦業權的抵押應限於採礦權。這表示當礦業權需要抵押時,只能將其採礦權作為抵押物,而不能以其他形式的礦業權作為抵押物。 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礦業權者必須直接參與並負責其所擁有的礦業權的經營,同時限制了礦業權的轉讓和使用方式,以維護礦業領域的秩序和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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