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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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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前條規定訂立之契約,無效;未經主管機關准,將礦權讓與、信託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礦業法第13條規定,違反前條規定訂立的契約是無效的。而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將礦業權轉讓或託管的行為也是無效的。這意味著,如果一方在未經核准的情況下進行礦業權的讓與或信託,那麼該契約是無效的,無法產生法律效力。 舉例來說,假設A公司和B公司簽訂了一份礦業權的轉讓合約,但A公司未經主管機關的核准就將礦業權轉讓給B公司。根據礦業法第13條的規定,這份合約是無效的,因為契約違反了前一條規定並且未經核准進行礦業權的轉讓。 參考資料來自《礦業法》最新版本。

立法沿革 4

(0190510 制定)

礦業權不得分割。

(0480717 全文修正)

國營礦業權以外之礦業權,不得為租賃標的。但採礦權經核准租賃者不在此限,其核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0921209 全文修正)

採礦權以二十年為限。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間,得申請展限;每次展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採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申請展限之期間,原規定應於採礦權期滿前五個月或期滿後三十日內申請,因實務上可能發生採礦權期滿前尚無法為准駁決定之情形,且期滿後三十日內仍可申請展限,易遭受質疑,爰修正申請展限之期限為採礦權屆滿前一年至六個月間,並於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增訂過渡條款。   三、第二項修正「經濟部」為「主管機關」。

(1120526 全文修正)

違反前條規定訂立之契約,無效;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將礦業權讓與、信託者,亦同。

(0190510 制定)

礦業權不得分割。

(0480717 全文修正)

國營礦業權以外之礦業權,不得為租賃標的。但採礦權經核准租賃者不在此限,其核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09212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申請展限之期間,原規定應於採礦權期滿前五個月或期滿後三十日內申請,因實務上可能發生採礦權期滿前尚無法為准駁決定之情形,且期滿後三十日內仍可申請展限,易遭受質疑,爰修正申請展限之期限為採礦權屆滿前一年至六個月間,並於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增訂過渡條款。   三、第二項修正「經濟部」為「主管機關」。

(1120526 全文修正)

違反前條規定訂立之契約,無效;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將礦業權讓與、信託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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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業法第 13 條規定:「違反前條規定訂立之契約,無效;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將礦業權讓與、信託者,亦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業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礦業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