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14 條
- 1.探礦權以四年為限,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間,得申請展限一次;展限不得超過二年。
- 2.探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探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探礦權視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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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14條的規定,探礦權的有效期限是四年,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之間,探礦權持有人可以提出展限申請,並且一次展限不得超過二年。 根據我們的參考資料,礦業法第14條的規定主要是針對探礦權的有效期做出限制和展延的規定。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探礦權持有人在探礦權期滿前有足夠的時間提出展限申請,以繼續進行探礦活動。 例如,如果一個探礦權的有效期限是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則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之間,探礦權持有人可以提出展限申請,並且一次展限最長可以延長到2027年1月1日。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及的規定,如果探礦權持有人在探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提出展限申請,則該探礦權在此期間內被視為仍然有效存續,而不會因期滿而自動失效。 總結而言,礦業法第14條的規定是為了保障探礦權持有人在探礦權期滿前有足夠的時間提出展限申請,以確保他們能夠繼續進行探礦活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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