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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探礦權以四年為限,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間,得申請展限一次;展限不得超過二年。
  2. 探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探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探礦權視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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