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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採礦權以二十年為限。期滿前二年至一年間,得申請展限;每次展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2. 採礦權者經依本法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視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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