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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15 條

  1. 1.採礦權以二十年為限。期滿前二年至一年間,得申請展限;每次展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2. 2.採礦權者經依本法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視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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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15條的規定,採礦權的有效期限為二十年。在期滿前二年至一年之間,採礦權持有人可以申請展限,每次展限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在採礦權期滿後,採礦權持有人在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視為存續。 參考資料並非與這個問題直接相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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