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16 條
- 1.礦業權之設定、展限、變更、自行廢業或因讓與、信託而移轉者,非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登記,不生效力。
- 2.下列事項,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生效力: 一、礦業權之消滅及其處分之限制。 二、礦業權因繼承、強制執行而移轉者。 三、抵押權之設定、變更、移轉、消滅及其處分之限制。
- 3.主管機關於核准第一項申請及因繼承或強制執行而移轉登記時,應填發或批註礦業執照。
- 4.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人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登記期限、登記事項、應備書圖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16條的解釋,可以得出以下幾點: 1. 礦業權的設定、展限、變更、自行廢業或因讓與、信託而移轉,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登記,才能生效。 範例:如果一個礦業權的持有人想要將其權益讓與給另一個人,或者將其權益託管給第三方,他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登記,才能確保交易的合法性。 2. 下列情況必須進行主管機關登記,才能生效: a. 礦業權的消滅及其處分的限制。 b. 礦業權因繼承、強制執行而移轉。 範例:如果一個礦業權的持有人去世,他的礦業權將根據法律進行繼承,新的權益持有人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以確保權益的轉移合法有效。 3. 當主管機關核准第一項申請或因繼承或強制執行而進行移轉的登記時,應填發或註記礦業執照。 範例:如果一個礦業權的申請或移轉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查核准,主管機關應該填發或者在礦業執照上註明相關的變更。 4. 第一項和第二項的申請人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登記期限、登記事項、應備書圖文件和其他事項的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範例:關於礦業權相關申請和登記的具體要求,應該根據主管機關所定的規則進行,包括申請人的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所需文件,以及等等。 (參考資料:礦業法第16條 )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