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17 條
- 1.申請設定探礦權者,應檢具申請書、申請費,並附礦區圖、探礦構想書圖及礦場環境維護計畫;申請設定採礦權者,應檢具申請書、申請費,並附礦區圖、礦牀說明書圖、開採構想書圖及礦場環境維護計畫。
- 2.前項探礦構想書圖,應敘明水土保持、礦場安全措施、礦害預防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開採構想書圖除前述敘明事項外,應再敘明申請採取量及經濟效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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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17條,申請設定探礦權者應提供申請書、申請費,以及礦區圖、探礦構想書圖和礦場環境維護計畫。而申請設定採礦權者則需提供申請書、申請費,以及礦區圖、礦牀說明書圖、開採構想書圖和礦場環境維護計畫。在探礦構想書圖中,應詳述水土保持、礦場安全措施、礦害預防以及主管機關所規定的其他事項。而開採構想書圖除上述敘明事項外,還需進一步敘明申請的採取量和經濟效益評估。 範例:如果有一家公司希望開採礦區,他們必須根據礦業法第17條的規定,提交探礦構想書圖和開採構想書圖。在探礦構想書圖中,他們需要詳細描述他們打算採取的水土保持、礦場安全措施、礦害預防措施,以及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訊。而在開採構想書圖中,他們還需要進一步說明他們計劃開採的礦物數量,以及相關的經濟效益評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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