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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秘台廳民二字第 16825 號
要旨
礦業權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又法院之拍賣,除應遵守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外,仍應符合其他法律之規定
全文內容
按礦業權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為礦業法第十四條所規定,又法院之拍賣,除應遵守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外,仍應符合其他法律之規定,拍賣標的物買受人之資格,法律設有限制者,強制拍賣之承買人,應具備該項資格,如應買人欠缺法定資格條件者,其應買無效。至於礦業權移轉登記,屬貴部主管業務,請依職權為之,本院未便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