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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3)台函參字第 72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3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礦業權為不動產物權

全文內容

按法律上物權標的之所謂物,未必與理化上之所謂物一致,法律上若有明文訂定,則縱為無形資產亦得為物權之標的。本件礦業法第十一條既明定礦業權視為物權,則礦業權為不動產物權毫無疑義,從而稅捐稽徵處得依臺灣省內中央及地方各項稅捐統一稽徵條例第八條之規定,予以課征戶稅似無疑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3)台函參字第 72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3 年 02 月 06 日發布,要旨:礦業權為不動產物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