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10 條
礦業權視為物權,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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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10條,礦業權被視為一種物權,除非礦業法另有特別規定,否則應準用民法中關於不動產物權的相關規定。根據這一條款的規定,可以將礦業權視為不動產的一部分,並根據民法中有關不動產物權的法規來進行相關的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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