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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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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視為物權,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10條,礦業權被視為一種物權,除非礦業法另有特別規定,否則應準用民法中關於不動產物權的相關規定。根據這一條款的規定,可以將礦業權視為不動產的一部分,並根據民法中有關不動產物權的法規來進行相關的處理。

立法沿革 5

(0190510 制定)

前條各礦及左列各礦,農礦部認為有保留之必要時,得劃定區域作為國家保留區,禁止探採。   一、鎢礦。   二、錳礦。   三、鋁礦。   四、銻礦。   五、鈾礦。   六、銧礦。   七、鉀礦。   八、燐礦。

(0261009 修正)

前條各礦及左列各礦實業部認為有保存或調節供求之必要時,得指定區域作為國家保留區禁止探取。   一、鎢礦。   二、錳礦。   三、鋁礦。   四、銻礦。   五、鈾礦。   六、銧礦。   七、鉀礦。   八、燐礦。   九、鉬礦。   十、其他由實業部呈准行政院指定者。

(0480717 全文修正)

凡最先發現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列各礦者,應即申報經濟部,經查明確係該申報人最先發現,如認為必須國家自行開採或作為國家保留區時,應給與申報人覓礦實際費用五倍以上之獎勵金。

(0921209 全文修正)

礦業權除繼承、讓與、抵押、信託及強制執行外,不得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   前項礦業權之抵押,以採礦權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第一項將「權利」之標的修正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俾使文義更為明確。   三、第二項未修正。

(1120526 全文修正)

礦業權視為物權,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之規定。

  • 名詞
  • 準用名詞
  • 民法法規
  • 不動產名詞
(0190510 制定)

前條各礦及左列各礦,農礦部認為有保留之必要時,得劃定區域作為國家保留區,禁止探採。   一、鎢礦。   二、錳礦。   三、鋁礦。   四、銻礦。   五、鈾礦。   六、銧礦。   七、鉀礦。   八、燐礦。

(0261009 修正)

前條各礦及左列各礦實業部認為有保存或調節供求之必要時,得指定區域作為國家保留區禁止探取。   一、鎢礦。   二、錳礦。   三、鋁礦。   四、銻礦。   五、鈾礦。   六、銧礦。   七、鉀礦。   八、燐礦。   九、鉬礦。   十、其他由實業部呈准行政院指定者。

(0480717 全文修正)

凡最先發現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列各礦者,應即申報經濟部,經查明確係該申報人最先發現,如認為必須國家自行開採或作為國家保留區時,應給與申報人覓礦實際費用五倍以上之獎勵金。

(09212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第一項將「權利」之標的修正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俾使文義更為明確。   三、第二項未修正。

(1120526 全文修正)

礦業權視為物權,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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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業法第 10 條規定:「礦業權視為物權,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業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礦業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