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 9 條
- 1.礦區之地面水平面積,以二公頃至二百五十公頃為限。但因礦牀之合理開發需要,經主管機關邀集地方政府、專家及學者共同勘查,認為必要時,得增加至三百公頃。
- 2.石油礦及天然氣礦礦區面積,得依儲油氣地質構造,由主管機關核定,不受前項最大面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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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第9條,這個法條主要規定了礦區的面積限制。根據第1項,礦區的地面水平面積限制在二公頃至二百五十公頃之間。然而,如果因為礦牀的合理開發需要,主管機關邀集地方政府、專家及學者共同勘查、認為需要時,可以增加至三百公頃。 而第2項則提到,石油礦及天然氣礦有特別規定,其礦區面積可以根據儲油氣的地質構造由主管機關核定,不受第1項最大面積限制的限制。 這些規定意在管理和控制礦區的範圍,以確保合理的開發和利用礦產資源。根據參考法條,礦業法第9條的規定允許根據不同礦種和地質特徵來調整礦區面積的大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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