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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18780 號
要旨
一 按合夥財產依民法第六百六十八條規定,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而不能謂係屬合夥所有,故合夥在實體法上尚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八十四號判決參照) 。合夥解散經清算完結,不過為合夥人間公同關係終止,合夥財產公同共有之關係消滅之原因 (同法第八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參照) ,合夥財產仍須依同法第六百九十七條至第六百九十九條規定,於清償合夥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劃出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予以保留後,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分配利益。礦業權依礦業法第一十條規定既視為物權,如其係屬合夥財產之一部分,則於合夥解散時,自應依上開民法規定辦理,似不能謂該礦業權已因此而不存在。
二 惟依本件來函附件所示,合夥人周君死亡,其繼承人周○○等六人已於七十五年六月九日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倘該繼承權業經合法之拋棄,該等繼承人之繼承權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而喪失 (參照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二五七號判例) ,則渠等能否再基於繼承人之地位,於八十年九月間與另一合夥人陳君為合夥清算之協議,將合夥財產之礦業權移轉由陳君承受,並由陳君據以辦理該礦業權之展現申請,似值斟酌。
全文內容
一 按合夥財產依民法第六百六十八條規定,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而不能謂係屬合夥所有,故合夥在實體法上尚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八十四號判決參照) 。合夥解散經清算完結,不過為合夥人間公同關係終止,合夥財產公同共有之關係消滅之原因 (同法第八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參照) ,合夥財產仍須依同法第六百九十七條至第六百九十九條規定,於清償合夥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劃出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予以保留後,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分配利益。礦業權依礦業法第一十條規定既視為物權,如其係屬合夥財產之一部分,則於合夥解散時,自應依上開民法規定辦理,似不能謂該礦業權已因此而不存在。
二 惟依本件來函附件所示,合夥人周君死亡,其繼承人周○○等六人已於七十五年六月九日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倘該繼承權業經合法之拋棄,該等繼承人之繼承權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而喪失 (參照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二五七號判例) ,則渠等能否再基於繼承人之地位,於八十年九月間與另一合夥人陳君為合夥清算之協議,將合夥財產之礦業權移轉由陳君承受,並由陳君據以辦理該礦業權之展現申請,似值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