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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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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標準專責機關設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及各專門類別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國家標準相關事項。
  2. 2.前項審查委員會及技術委員會,必要時均得於其下分設各專門類別之分組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委員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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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350914 制定)

凡自行製造或輸入、輸出之貨物,及所使用試驗方法,應合規定標準。其推行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違反標準推行辦法之罰則另定之。

(0861111 全文修正)

標準專責機關設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及各專門類別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國家標準相關事項。   前項審查委員會及技術委員會,必要時均得於其下分設各專門類別之分組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委員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國家標準之制定及推行工作能事權統一,並將現有之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及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擬更名為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納入本法之體系中,爰規定標準專責機關下設任務編組之審查委員會與各專門類別之技術委員會,負責處理國家標準相關事項;必要時並得於其下再分設各專門類別之分組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委員會,以利分工處理更專精事項及增進效率。

(0350914 制定)

凡自行製造或輸入、輸出之貨物,及所使用試驗方法,應合規定標準。其推行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違反標準推行辦法之罰則另定之。

(08611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國家標準之制定及推行工作能事權統一,並將現有之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及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擬更名為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納入本法之體系中,爰規定標準專責機關下設任務編組之審查委員會與各專門類別之技術委員會,負責處理國家標準相關事項;必要時並得於其下再分設各專門類別之分組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委員會,以利分工處理更專精事項及增進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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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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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標準法第 6 條規定:「標準專責機關設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及各專門類別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標準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標準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