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規範之項目如下: 一、產品之種類、等級、性能、成分、構造、形狀、尺度、型式、品質、耐久度或安全度及標示。 二、產品之設計、製圖、生產、儲存、運輸或使用等方法,或其生產、儲存或運輸過程中之安全及衛生條件。 三、產品包裝之種類、等級、性能、構造、形狀、尺度或包裝方法。 四、產品、工程或環境保護之檢驗、分析、鑑定、檢查或試驗方法。 五、產品、工程技術或環境保護相關之用詞、簡稱、符號、代號、常數或單位。 六、工程之設計、製圖、施工等方法或安全條件。 七、其他適合一致性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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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適合標準之產品及方法,呈經中央標準局審查合格後,加正字標記,以資識別。
國家標準規範之項目如下: 一、產品之種類、等級、性能、成分、構造、形狀、尺度、型式、品質、耐久度或安全度及標示。 二、產品之設計、製圖、生產、儲存、運輸或使用等方法,或其生產、儲存或運輸過程中之安全及衛生條件。 三、產品包裝之種類、等級、性能、構造、形狀、尺度或包裝方法。 四、產品、工程或環境保護之檢驗、分析、鑑定、檢查或試驗方法。 五、產品、工程技術或環境保護相關之用詞、簡稱、符號、代號、常數或單位。 六、工程之設計、製圖、施工等方法或安全條件。 七、其他適合一致性之項目。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條移列。 二、依據ISO/IEC GUIDE2:1991(E/F/R)1:2節之註一,標準化之主體為產品、過程或服務,故為推行標準化,首先即必須建立產品、過程或服務之標準;惟基於「產品」、「過程」、「服務」之名稱,甚為抽象,不易為一般民眾所了解,爰將該等標準主體之內容予以分類如本條各款所規定之項目,使更具明確,俾供建議制定國家標準者有所依循。 三、參考日本工業標準化法第二條、韓國工業標準法第二條。
凡適合標準之產品及方法,呈經中央標準局審查合格後,加正字標記,以資識別。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條移列。 二、依據ISO/IEC GUIDE2:1991(E/F/R)1:2節之註一,標準化之主體為產品、過程或服務,故為推行標準化,首先即必須建立產品、過程或服務之標準;惟基於「產品」、「過程」、「服務」之名稱,甚為抽象,不易為一般民眾所了解,爰將該等標準主體之內容予以分類如本條各款所規定之項目,使更具明確,俾供建議制定國家標準者有所依循。 三、參考日本工業標準化法第二條、韓國工業標準法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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