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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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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採自願性方式實施。但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者,從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0350914 制定)

全國共同遵守之標準,應由中央標準局依照標準制定程序制定,呈請經濟部核准公布。

(0861111 全文修正)

國家標準採自願性方式實施。但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350914 制定)

全國共同遵守之標準,應由中央標準局依照標準制定程序制定,呈請經濟部核准公布。

(08611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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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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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標準法第 4 條規定:「國家標準採自願性方式實施。但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者,從其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標準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標準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