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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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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標準:經由共識程序,並經公認機關(構)審定,提供一般且重覆使用之產品、過程或服務有關之規則、指導綱要或特性之文件。 二、驗證:由中立之第三者出具書面證明特定產品、過程或服務能符合規定要求之程序。 三、認證主管機關對特定人或特定機關(構)給予正式認可,證明其有能力執行特定工作之程序。 四、團體標準:由相關協會、公會等專業團體制定或採用之標準。 五、國家標準:由標準專責機關依本法規定之程序制定或轉訂,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 六、國際標準:由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所採用,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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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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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350914 制定)

經濟部設中央標準局,掌理全國各種標準事宜。   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另定之。

(0861111 全文修正)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標準:經由共識程序,並經公認機關(構)審定,提供一般且重覆使用之產品、過程或服務有關之規則、指導綱要或特性之文件。   二、驗證:由中立之第三者出具書面證明特定產品、過程或服務能符合規定要求之程序。   三、認證:主管機關對特定人或特定機關(構)給予正式認可,證明其有能力執行特定工作之程序。   四、團體標準:由相關協會、公會等專業團體制定或採用之標準。   五、國家標準:由標準專責機關依本法規定之程序制定或轉訂,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   六、國際標準:由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所採用,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

立法理由一、由原條文第一條第一項移列修正,原條文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項。   二、雖然標準、驗證及認證常被各界引用,但認知紛陳;為利本法施行,以及與國際認知取得共識,爰參考國際標準化組織所訂定之指引,予以定義。另國際上常將公眾利用之標準分為國際標準、區域標準、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及團體標準等層級,本法僅就所涉及之團體標準、國家標準及國際標準,參考國際上對該等標準之規定,分別予以定義。   三、第六款所稱國際標準化組織係指聯合國所轄之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國際標準組織則係指其他國際標準組織,例如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及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等。   四、參考ISO/IEC GUIDE2:1991((E/F/R)3.2、3.2.1、13.3.1、13.5.2及13.7。

(0350914 制定)

經濟部設中央標準局,掌理全國各種標準事宜。   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另定之。

(0861111 全文修正)

一、由原條文第一條第一項移列修正,原條文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項。   二、雖然標準、驗證及認證常被各界引用,但認知紛陳;為利本法施行,以及與國際認知取得共識,爰參考國際標準化組織所訂定之指引,予以定義。另國際上常將公眾利用之標準分為國際標準、區域標準、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及團體標準等層級,本法僅就所涉及之團體標準、國家標準及國際標準,參考國際上對該等標準之規定,分別予以定義。   三、第六款所稱國際標準化組織係指聯合國所轄之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國際標準組織則係指其他國際標準組織,例如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及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等。   四、參考ISO/IEC GUIDE2:1991((E/F/R)3.2、3.2.1、13.3.1、13.5.2及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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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標準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標準:經由共識程序,並經公認機關(構)審定,提供一般且重覆使用之產品、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標準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標準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