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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之標準範圍如左: 一、各種單位名稱、定義、符號及常數。 二、各種品質及尺度標準。 三、各種試驗法標準。 四、各種關係互換性能之標準。 五、各種安全標準。 六、其他應遵守之標準。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關於標準事項,由經濟部設專責機關辦理。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新增,明定經濟部為本法之主管機關,以符合現制。 三、基於本法第三條第一款、ISO/IEC GUIDE2:1991((E/F/R)3.2節及TBT協定附件一第二項等有關「標準」之定義,「標準」須由公認機關(構)審定,爰修正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由經濟部設專責機關,辦理標準相關事項。又基於標準專責機關之組織,已另有組織條例予以規範,爰刪除原第三條第二項。 四、第三項新增。因本法規定之標準相關事項,或有涉及其他機關職掌之情形,為免因事權不同,產生窒礙難行之問題,爰增列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辦理之。
本法之標準範圍如左: 一、各種單位名稱、定義、符號及常數。 二、各種品質及尺度標準。 三、各種試驗法標準。 四、各種關係互換性能之標準。 五、各種安全標準。 六、其他應遵守之標準。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新增,明定經濟部為本法之主管機關,以符合現制。 三、基於本法第三條第一款、ISO/IEC GUIDE2:1991((E/F/R)3.2節及TBT協定附件一第二項等有關「標準」之定義,「標準」須由公認機關(構)審定,爰修正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由經濟部設專責機關,辦理標準相關事項。又基於標準專責機關之組織,已另有組織條例予以規範,爰刪除原第三條第二項。 四、第三項新增。因本法規定之標準相關事項,或有涉及其他機關職掌之情形,為免因事權不同,產生窒礙難行之問題,爰增列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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