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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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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2. 2.關於標準事項,由經濟部設專責機關辦理。
  3. 3.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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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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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350914 制定)

本法之標準範圍如左:   一、各種單位名稱、定義、符號及常數。   二、各種品質及尺度標準。   三、各種試驗法標準。   四、各種關係互換性能之標準。   五、各種安全標準。   六、其他應遵守之標準。

(0861111 全文修正)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關於標準事項,由經濟部設專責機關辦理。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新增,明定經濟部為本法之主管機關,以符合現制。   三、基於本法第三條第一款、ISO/IEC GUIDE2:1991((E/F/R)3.2節及TBT協定附件一第二項等有關「標準」之定義,「標準」須由公認機關(構)審定,爰修正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由經濟部設專責機關,辦理標準相關事項。又基於標準專責機關之組織,已另有組織條例予以規範,爰刪除原第三條第二項。   四、第三項新增。因本法規定之標準相關事項,或有涉及其他機關職掌之情形,為免因事權不同,產生窒礙難行之問題,爰增列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辦理之。

(0350914 制定)

本法之標準範圍如左:   一、各種單位名稱、定義、符號及常數。   二、各種品質及尺度標準。   三、各種試驗法標準。   四、各種關係互換性能之標準。   五、各種安全標準。   六、其他應遵守之標準。

(08611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新增,明定經濟部為本法之主管機關,以符合現制。   三、基於本法第三條第一款、ISO/IEC GUIDE2:1991((E/F/R)3.2節及TBT協定附件一第二項等有關「標準」之定義,「標準」須由公認機關(構)審定,爰修正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由經濟部設專責機關,辦理標準相關事項。又基於標準專責機關之組織,已另有組織條例予以規範,爰刪除原第三條第二項。   四、第三項新增。因本法規定之標準相關事項,或有涉及其他機關職掌之情形,為免因事權不同,產生窒礙難行之問題,爰增列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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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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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標準法第 2 條規定:「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關於標準事項,由經濟部設專責機關辦理。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之職掌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標準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標準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