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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6 條(科學發明與創造之獎勵及古蹟古物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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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66 條建立國家獎勵科學發明與保護古蹟古物的雙重義務,是文資法與科技基本法的憲法源頭。

Q · 為什麼憲法要保護古蹟?跟我有什麼關係?

憲法 166 條是國家限制財產權保存古蹟的源頭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66 條,國家應獎勵科學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這條看似遙遠的憲法條文,實際上是文化資產保存法、科學技術基本法、專利法的憲法依據。當你家老宅被提報古蹟,文化局得限制處分權有憲法層級的正當性;當你研發新技術申請補助,國家有憲法義務獎勵;當你發現地底古物,必須依文資法通報不能擅自挖走。本條同時是個人財產權的限制門,也是科技工作者的權利武器。

深度解讀

你以為「古蹟保護」只是文化人的浪漫?這條憲法條文的重量遠比你想像的大。它把「獎勵科學發明」和「保護古蹟古物」這兩件看似不相關的事綁在一起,告訴國家:進步和記憶一樣重要。對你來說最實際的影響是:當你家老房子被文資委員會列為古蹟,你的處分權會受限;當你發現地底下有古物,你不能擅自挖走;當你的發明夠創新,國家有憲法義務獎勵你。這不是口號,這是文化資產保存法、專利法、科學技術基本法這一整套法律的憲法根源。很多人在自家老宅被提報古蹟時才發現,原來憲法層級就允許國家限制你的財產權去保存集體記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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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憲法第 166 條規定:「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憲法第 1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憲法第 16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