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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6 條(科學發明與創造之獎勵及古蹟古物之保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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