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7 條(教育文化事業之獎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 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二 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 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四 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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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 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二 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 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四 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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