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7 條(教育文化事業之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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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 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二 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 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四 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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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67 條規定國家應對四類教育文化貢獻者:私校、僑校、學術發明人、優良教師,予以獎勵或補助。
Q · 政府獎勵教育補助被刁難,能告嗎?
能。憲法 167 把獎勵拉到國家義務層
依憲法第 167 條,國家對「私人經營教育事業成績優良」「僑居國外國民教育事業成績優良」「學術或技術有發明」「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四類,「應予」獎勵或補助。本條不是政策建議,是憲法義務。承辦機關裁量必須符合本條精神與行政程序法平等原則。被刁難、被拒絕、被無理由減額時,可循訴願與行政訴訟救濟,這條是憲法級的攻擊武器。
深度解讀
這條憲法條文長得像一張補助清單,但它的真正作用是:把「獎勵教育和學術」從政策層級拉高到憲法義務層級。白話說,國家不是「可以」補助這四種人,是「應該」。對你來說最實際的影響在於:如果你是私校經營者、海外僑校老師、學術發明人、或長期投入教育的老師,當你申請補助被刁難、被減額、被拖延,這條是你主張權利的最終靠山。很多人以為補助是政府的恩惠,申請被拒就摸摸鼻子。但這條告訴你:補助制度的存在本身是憲法義務,承辦機關的裁量必須符合這條的精神,不能恣意。知道這點的人,和不知道的人,在申訴和行政訴訟中的立場完全不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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