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68 條保障邊疆各民族地位並扶植其地方自治,是台灣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的最早憲法源頭。
Q · 憲法 168 條真的還有效嗎?在台灣保護誰?
有效,台灣脈絡下適用原住民族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68 條,國家須對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予以合法保障,並對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本條從未廢止,在台灣施行脈絡下主要適用對象為原住民族。並與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12 項及原住民族基本法、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共同構成保障體系,形成「源頭—深化—落實」的雙層憲法架構。
這條寫於民國 35 年,「邊疆民族」四個字在今天聽起來像歷史課本的語言,但它的憲法位階和效力從未消失。它是台灣原住民族地位保障、地方自治扶植的最早憲法根源之一。雖然後來有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12 項把原住民族保障講得更細,但這條仍然活著,仍然是法源。對你來說最實際的影響是:當你看到原住民族保留地制度、原民族地方自治、原住民族教育法這一整套法律,它們的憲法根據就從這裡開始延伸。如果你是原住民族、或在原住民族地區工作、或研究原民政策,知道這條是讓你能看懂整套制度為什麼長這樣的第一把鑰匙。
中華民國憲法第 168 條規定,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地位應予合法保障,並對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本條為憲法本文民族與邊疆條款之一,與第 5 條(民族平等)、第 169 條(邊疆經濟扶助)共構憲法民族保障體系。在台灣施行脈絡下,主要適用對象為原住民族,並與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12 項共同構成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的雙層憲法基礎。
從立法背景看原指中國大陸邊疆的各少數民族,但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在台灣脈絡的實際適用對象是原住民族。後來的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進一步明確保障原住民族,但這條本文從未廢止,仍然是法源之一。內行人提示:在訴訟或論述中同時引用本條和增修條文,能呈現完整的憲法保障脈絡。
一般地方自治適用地方制度法,原民地方自治在本條加上原住民族基本法、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下,有更強的扶植義務和特別規範,包含原鄉鄉長須具原民身分、設原民議會席次等。內行人提示:原民地方自治的核心是「扶植」兩個字,這代表國家不能只用普通地方自治的標準,必須積極投入資源。
1947 年憲法本文民族條款,要求國家保障邊疆各民族地位並扶植其地方自治;在台灣脈絡下是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的憲法源頭。
立法原指中華民國境內各少數民族(蒙、藏、回、苗等);政府遷台後在台灣脈絡下實質適用對象為原住民族。
國家透過立法、行政、司法手段確保特定群體之憲法地位不被剝奪,屬綱領性義務。
國家對特定群體之特定事業給予超出普通標準的資源投入與制度安排,屬實質平等概念,是差別待遇但不是歧視。
本條為綱領性條款,個案請求須透過原住民族基本法、地方制度法、保留地辦法等下位法律落實,但 168 是論述基礎。
依憲法 168 + 增修 10 + 原基法,由原住民族自主推動,目前已有原鄉自治、原住民族議會席次等實踐型態。
查該法規立法理由,多數會援引憲法 168、169 與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12 項作為憲法依據。
比對該事項是否屬於「地方自治事業」,若是則須超出地方制度法一般標準,提供具體扶植措施與資源。
168 是 1947 年憲法本文的民族保障源頭(綱領性、邊疆民族用語),增修條文是 1997 年的原住民族專屬深化(用語明確、保障細緻)。兩者並存非取代。
第 5 條是普遍民族平等原則(消極禁差別待遇),168 是特別保障與積極扶植(差別待遇下的實質平等)。168 是 5 條的具體化。
| row | scope | obligation | level |
|---|---|---|---|
| 憲法第 168 條 | 邊疆地區各民族(台灣脈絡:原住民族) | 合法保障地位 + 特別扶植地方自治 | 憲法本文(1947) |
|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12 項 | 原住民族明示 | 地位保障、政治參與、教育文化、土地、社會福利 | 憲法增修條文(1997 起) |
| 原住民族基本法 | 原住民族 | 詳細保障條款、自治推動、土地海域、文化、教育 | 法律(2005) |
| 地方制度法 | 全國地方自治 | 一般地方自治規範(原民地區另含特別規定) | 法律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