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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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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家標準制定之程序如下: 一、建議。 二、起草。 三、徵求意見。 四、審查。 五、審定。 六、核定公布。
  2. 2.前項制定程序及國家標準之修訂、確認、廢止程序,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主要是規定了各機關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命令的程序。根據這項法條,法規命令具有創設性,與法律有同一效力,其未遵行發布程序者,不生效力。換言之,法規命令未依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不生效力。至於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解釋法令之解釋性行政規則,則對下級機關或屬官具有拘束力,但對法官則不具拘束力。同时,這項法條也規定了立法院對法規命令的審查權限,以及更正或廢止的程序。因此,該法條主要關乎法規命令的立法過程和生效程序。

立法沿革 2

(0350914 制定)

中央標準局為推行度量衡各種標準制度,得呈准經濟部制定各種單行規章。

(0861111 全文修正)

國家標準制定之程序如下:   一、建議。   二、起草。   三、徵求意見。   四、審查。   五、審定。   六、核定公布。   前項制定程序及國家標準之修訂、確認、廢止程序,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立法理由一、由原條文第四條及第一條第二項合併修正。   二、原條文第四條對國家標準制定之程序並未加以規定,爰於第一項明定國家標準之制定應經建議、起草、徵求意見、審查及審定之程序後,方可核定公布。   三、因原條文第一條第二項僅提及標準制定之程序,至修訂、確認及廢止等相關事項則未予列入,爰為第二項規定。

(0350914 制定)

中央標準局為推行度量衡各種標準制度,得呈准經濟部制定各種單行規章。

(0861111 全文修正)

一、由原條文第四條及第一條第二項合併修正。   二、原條文第四條對國家標準制定之程序並未加以規定,爰於第一項明定國家標準之制定應經建議、起草、徵求意見、審查及審定之程序後,方可核定公布。   三、因原條文第一條第二項僅提及標準制定之程序,至修訂、確認及廢止等相關事項則未予列入,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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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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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標準法第 7 條規定:「國家標準制定之程序如下: 一、建議。 二、起草。 三、徵求意見。 四、審查。 五、審定。 六、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標準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標準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