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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以詐偽方法朦請審查,或濫用標準之正字標記者,以詐欺論罪。
已有相關國際標準或我國團體標準存在,而其適用範圍、等級、條件及水準等均適合我國國情者,標準專責機關得據以轉訂為國家標準。 依前項轉訂為國家標準時,得不經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程序。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TBT協定規定擬議制定國家標準時,如有相關國際標準存在,應將其全部或部分採為制定之依據;為遵守該協定,未來如面臨國際標準之適用範圍、等級、條件及水準等均適合國情,而可將其全部採用為國家標準時,為免除冗長之起草及徵求意見等過程,爰明定國際標準得不經修正轉訂為國家標準,並得免除起草及徵求意見之程序,以促進國家標準之國際化。另未來在全國標準體系運作下,我國團體標準在適合條件下,亦可提升轉訂為國家標準。 三、參考ISO/IEC GUIDE3-1981(E)及GUIDE21-1981(E)。
凡以詐偽方法朦請審查,或濫用標準之正字標記者,以詐欺論罪。
一、本條新增。 二、TBT協定規定擬議制定國家標準時,如有相關國際標準存在,應將其全部或部分採為制定之依據;為遵守該協定,未來如面臨國際標準之適用範圍、等級、條件及水準等均適合國情,而可將其全部採用為國家標準時,為免除冗長之起草及徵求意見等過程,爰明定國際標準得不經修正轉訂為國家標準,並得免除起草及徵求意見之程序,以促進國家標準之國際化。另未來在全國標準體系運作下,我國團體標準在適合條件下,亦可提升轉訂為國家標準。 三、參考ISO/IEC GUIDE3-1981(E)及GUIDE21-198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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