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60 條(無形資產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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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60 條規定無形資產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自創專利商標不得攤折。
Q · 自己研發的專利和買來的專利,稅務上有什麼差別?
自創當年度費用、外購可逐年攤折
依所得稅法第 60 條,無形資產「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自行研發的專利只能依第 35 條當年度認列研發費用;買來的專利則可入帳為資產,依法定年數攤折扣抵每年所得(營業權 10 年、著作權 15 年、專利商標按法定享有年數)。同一項東西,取得方式不同,稅務時間分布完全不同。
深度解讀
你花了十年時間打造一個品牌,商標已經家喻戶曉,但翻開你的稅務資產負債表,這個品牌價值是「零」。因為這條規定,只有「出價取得」的無形資產才能列為資產並攤折扣除。你自己研發的專利、自己經營的品牌、自己累積的商譽,在稅務帳上不存在。反過來,如果你花三千萬向別人買一個商標權,這三千萬就是資產,按法定年數每年攤折,每年都能扣除一部分成本。這不是不公平,這是稅法的「可驗證性原則」:你自己創造的東西,成本不確定,價值不確定,沒有市場價格可以核對,稅法不敢讓你自己說了算。但這個規則創造了一個結構性的誘因:用買的比自己做的在稅務上更有利。理解這條的企業主,在「自建品牌」和「併購品牌」之間的決策思考完全不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商標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專利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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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