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60 條規定無形資產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自創專利商標不得攤折。
Q · 自己研發的專利和買來的專利,稅務上有什麼差別?
自創當年度費用、外購可逐年攤折
依所得稅法第 60 條,無形資產「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自行研發的專利只能依第 35 條當年度認列研發費用;買來的專利則可入帳為資產,依法定年數攤折扣抵每年所得(營業權 10 年、著作權 15 年、專利商標按法定享有年數)。同一項東西,取得方式不同,稅務時間分布完全不同。
你花了十年時間打造一個品牌,商標已經家喻戶曉,但翻開你的稅務資產負債表,這個品牌價值是「零」。因為這條規定,只有「出價取得」的無形資產才能列為資產並攤折扣除。你自己研發的專利、自己經營的品牌、自己累積的商譽,在稅務帳上不存在。反過來,如果你花三千萬向別人買一個商標權,這三千萬就是資產,按法定年數每年攤折,每年都能扣除一部分成本。這不是不公平,這是稅法的「可驗證性原則」:你自己創造的東西,成本不確定,價值不確定,沒有市場價格可以核對,稅法不敢讓你自己說了算。但這個規則創造了一個結構性的誘因:用買的比自己做的在稅務上更有利。理解這條的企業主,在「自建品牌」和「併購品牌」之間的決策思考完全不同。
所得稅法第 60 條為無形資產估價之總則性規範,明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限以出價取得者」始得列為資產,並以攤折後成本為估價基準。本條建立稅法上「可驗證性原則」,是自創與外購無形資產稅務待遇差異的根本依據。
不能。本條規定無形資產「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自己申請的商標,申請規費和代辦費只能列為當年度費用,不能資本化後攤折。如果把商標轉讓給別人再買回來會被國稅局認定為虛偽安排而否准。內行人提示:真正的節稅策略不是想辦法把自創資產變成購買資產,而是在一開始評估「自創」vs「外購」時就把稅務差異算進決策模型。
從你實際取得營業權(通常是加盟契約生效日)開始攤折,不是從付款日開始。如果分期付款但加盟權已開始使用,攤折起算日以使用開始日為準。營業權法定攤折年數是十年,但如果加盟契約只有五年不續約,可以申請按五年攤折。內行人提示:很多加盟主把加盟金直接列為第一年的費用全額扣除,這在金額較大時會被國稅局要求改按攤折處理並補稅。
按「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台灣發明專利保護期 20 年,新型專利 10 年,設計專利 15 年。如果買的時候專利已過了 5 年,發明專利只剩 15 年可攤折。內行人提示:有些企業把「技術授權金」和「專利購買金」搞混,前者是費用當年度扣,後者是資產要攤折。判斷標準是你取得的是所有權還是使用權。
規範無形資產估價,明定僅出價取得者得列為資產攤折,是企業稅務規劃的關鍵條文。
以對價交易方式取得,須有買賣合約、付款證明、移轉登記等可驗證憑證。
本條列舉: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客戶名單、加盟權、特許經營權等亦屬之。
稅法的可驗證性原則:自創資產成本與價值無客觀驗證機制,避免納稅義務人自行定義資產價值。
保留買賣合約 → 認列為資產 → 依資產類型確定攤折年數 → 每年度結算申報時列報攤折額。
取得成本 ÷ 法定攤折年數 = 年度攤折額。營業權 10 年、著作權 15 年、專利商標按剩餘法定享有年數。
金額較大時不可,須資本化按 10 年攤折;自行全額扣除會被國稅局要求補稅。
備妥買賣合約、付款憑證(匯款紀錄/發票)、智財權移轉登記證明、估價報告(高金額交易)。
第 35 條當年度全額扣稅(現金流即時);第 60 條分年攤折(長期穩定)。視企業稅務狀況與現金流需求選擇。
| 比較面向 | tw_treatment | note |
|---|---|---|
| 自創無形資產 | 費用化(所得稅法 §35) | 當年度全額扣除 |
| 外購無形資產 | 資本化逐年攤折(所得稅法 §60) | 成本分散於法定年數 |
| 併購溢價(商譽) | 需符合特定條件方可攤折 | 認定標準較嚴格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預付費用及用品盤存之估價,應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份或未消耗部份之數額為標準。 開辦費及其他遞延費用之估價,應以實際支出中按期減除攤提額後之數額為標準。 前項開辦費之攤提,每年至多不得超過原額百分之二十。 但公司債之發行費及折價發行之差損金有償還期限之規定者,應按其償還期限分期攤提。
預付費用及用品盤存之估價,應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份,或未消耗部份之數額為標準。開辦費及其他遞延費用之估價,應以實際支出中按期減除攤提額之數額為標準。 前項開辦費之攤提,每年至多不得超過原額百分之二十。但公司債之發行費,及折價發行之差額金,有償還期限之規定者,應按其償還期限,分期攤提。 如營利事業有確定營業年限,或專為開發某項資源而設立,該項資源耗竭,不再持續者,其開辦費之攤提,應按預定之營業年限,或預計資源耗竭年限攤提之。
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 前項無形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之價額為準。 攤折額以其成本照左列攤折年數按年平均計算之。但在取得後,如因特定事故不能按照規定年數攤折時,得提出理由,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更正之: 一、營業權以十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二、著作權以十五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三、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等,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預付費用及用品盤存之估價,應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份或未消耗部份之數額為標準。 開辦費及其他遞延費用之估價,應以實際支出中按期減除攤提額後之數額為標準。 前項開辦費之攤提,每年至多不得超過原額百分之二十。 但公司債之發行費及折價發行之差損金有償還期限之規定者,應按其償還期限分期攤提。
預付費用及用品盤存之估價,應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份,或未消耗部份之數額為標準。開辦費及其他遞延費用之估價,應以實際支出中按期減除攤提額之數額為標準。 前項開辦費之攤提,每年至多不得超過原額百分之二十。但公司債之發行費,及折價發行之差額金,有償還期限之規定者,應按其償還期限,分期攤提。 如營利事業有確定營業年限,或專為開發某項資源而設立,該項資源耗竭,不再持續者,其開辦費之攤提,應按預定之營業年限,或預計資源耗竭年限攤提之。
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 前項無形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之價額為準。 攤折額以其成本照左列攤折年數按年平均計算之。但在取得後,如因特定事故不能按照規定年數攤折時,得提出理由,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更正之: 一、營業權以十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二、著作權以十五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三、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等,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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