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所得稅法 第 60 條(無形資產估價)

快速跳轉
  1. 1.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
  2. 2.前項無形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之價額為準。
  3. 3.攤折額以其成本照左列攤折年數按年平均計算之。但在取得後,如因特定事故不能按照規定年數攤折時,得提出理由,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更正之: 一、營業權以十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二、著作權以十五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三、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等,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60 條規定無形資產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自創專利商標不得攤折。

Q · 自己研發的專利和買來的專利,稅務上有什麼差別?

自創當年度費用、外購可逐年攤折

依所得稅法第 60 條,無形資產「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自行研發的專利只能依第 35 條當年度認列研發費用;買來的專利則可入帳為資產,依法定年數攤折扣抵每年所得(營業權 10 年、著作權 15 年、專利商標按法定享有年數)。同一項東西,取得方式不同,稅務時間分布完全不同。

深度解讀

你花了十年時間打造一個品牌,商標已經家喻戶曉,但翻開你的稅務資產負債表,這個品牌價值是「零」。因為這條規定,只有「出價取得」的無形資產才能列為資產並攤折扣除。你自己研發的專利、自己經營的品牌、自己累積的商譽,在稅務帳上不存在。反過來,如果你花三千萬向別人買一個商標權,這三千萬就是資產,按法定年數每年攤折,每年都能扣除一部分成本。這不是不公平,這是稅法的「可驗證性原則」:你自己創造的東西,成本不確定,價值不確定,沒有市場價格可以核對,稅法不敢讓你自己說了算。但這個規則創造了一個結構性的誘因:用買的比自己做的在稅務上更有利。理解這條的企業主,在「自建品牌」和「併購品牌」之間的決策思考完全不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商標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專利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所得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60 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前項無形資產之估價,以自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6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