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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購買紡織品配額所付權利金按其享有年度攤折
要旨
購買紡織品配額所付權利金按其享有年度攤折
函釋全文
購入紡織品配額所支付之權利金,如屬1年期以內者,可作為當期成本認定。如屬一年期以上者,則應按其所享有之年度計算分攤,例如購入尚可享有5年,其成本應按五分之一分攤認定,剩餘部分則轉列遞延費用,其餘依此類推。(編者註:94年1月1日起取消紡織品配額管制)(財政部69/07/01台財稅第3521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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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