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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購買紡織品配額所付權利金按其享有年度攤折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購買紡織品配額所付權利金按其享有年度攤折

函釋全文

購入紡織品配額所支付之權利金,如屬1年期以內者,可作為當期成本認定。如屬一年期以上者,則應按其所享有之年度計算分攤,例如購入尚可享有5年,其成本應按五分之一分攤認定,剩餘部分則轉列遞延費用,其餘依此類推。(編者註:94年1月1日起取消紡織品配額管制)(財政部69/07/01台財稅第3521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購買紡織品配額所付權利金按其享有年度攤折由財政部於民國 69 年 07 月 01 日發布,要旨:購買紡織品配額所付權利金按其享有年度攤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