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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科學園區之科學工業經核准作股之無形資產得以開辦費攤折
要旨
科學園區之科學工業經核准作股之無形資產得以開辦費攤折
函釋全文
科學工業園區之科學工業,經主管機關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核准以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股之無形資產,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九十六條第五款開辦費之規定逐年攤折,惟上項經核准作股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因故未能提供,或經主管機關事後發現其作價顯有不實時,稽徵機關得向本部報備後,就已攤折之金額予以調整或剔除之。(財政部72.11.4.台財稅第三七八二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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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