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耗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耗竭額後之價額為標準,耗竭額之計算,得就下列方法擇一適用之。但採用後不得變更: 一、就遞耗資產之成本,按可採掘之數量,預計單位耗竭額,年終結算時再就當年度實際採掘數量,按上項預計單位耗竭額,計算該年度應減除之耗竭額。 二、就採掘或出售產品之收入總額,依遞耗資產耗竭率表之規定按年提列之。但每年提列之耗竭額,不得超過該資產當年度未減除耗竭額前之收益額百分之五十。其累計額並不得超過該資產之成本。生產石油及天然氣者,每年得就當年度出售產量收入總額提列百分之二七點五之耗竭額,至該項遞耗資產生產枯竭時止。但每年提列之耗竭額,以不超過該項遞耗資產當年度未減除耗竭額前之收益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59 條規範遞耗資產之估價,採掘事業可擇採掘量法或收入比例法計算耗竭額,方法選定後不得變更。
Q · 礦場、砂石場的稅怎麼算?耗竭額兩種方法選哪個?
兩種方法擇一,選了就不能換
依所得稅法第 59 條,遞耗資產(礦場、砂石場、油氣田等)可選兩種耗竭額計算方法:(一) 按實際採掘數量計算的單位耗竭額法、(二) 按銷售收入總額依耗竭率提列法。石油與天然氣享 27.5% 特殊優惠率,但兩種方法都有 50% 收益上限及累計不超過成本兩重限制。最關鍵的紅線:方法一經選定即不得變更,是整部稅法少數一次性鎖死的條款。
台灣有人開礦場、有人挖砂石、有人採天然氣。這些從地底下挖出來賣錢的生意,資產會越挖越少,跟工廠的機器不一樣:機器用久了可以修,礦脈挖完了就沒了。所得稅法給這類「遞耗資產」設計了專門的估價規則,讓你每年根據實際開採量或銷售收入來扣除「耗竭額」,反映資產的逐漸消耗。兩種算法讓你選一種:第一種按實際採掘量算(挖多少扣多少),第二種按收入比例算(賣多少扣一定百分比)。石油和天然氣享有特殊優惠,可以按年度銷售收入的 27.5% 提列耗竭額,這個比率之高在整部稅法裡找不到第二個。但規則只有一條:選了就不能換。你第一年選了按採掘量算,後來發現按收入算更划算,對不起,來不及了。這個決定是一次性的,沒有後悔藥。
所得稅法第 59 條規範遞耗資產(mineral and natural resource assets)之估價方法,建立採掘事業專屬的耗竭額(depletion deduction)計算框架。本條規定兩種互斥的計算路徑:採掘量法(unit depletion method)與收入比例法(percentage depletion method),且明文採用後不得變更,是大陸法系少見的方法鎖定條款。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礦場、砂石場、油氣田、林場等天然資源的開採權或所有權。核心特徵是「用了就少了、挖完就沒了」的資產,跟機器設備「用久會壞但可以修」的性質不同。實務上最常見的是砂石業和礦業。內行人提示:土地本身不是遞耗資產(土地不會「消耗」),但土地底下的礦藏是。兩者要分開入帳。
沒有標準答案。採掘量法在產量穩定、總可採量估算準確時較好預測和控制;收入比例法在產量波動大但售價穩定時比較平穩。石油天然氣的 27.5% 看起來誘人,但 50% 收益上限會在利潤薄的年度卡住你。內行人提示:做模擬時別只看單一年度,要看整個礦場壽命的累計稅負。很多人只比較第一年就下決定,結果在後期後悔。
礦場、砂石場、油氣田、林場等天然資源資產,核心特徵是「用了就少了、挖完就沒了」,跟機器設備「用久會壞但可以修」性質不同。
遞耗資產每年依採掘量或收入比例提列的成本攤銷額,反映資產逐漸消耗,可作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成本費用扣除。
採掘量法按實際挖出多少計算(地質驅動),收入比例法按賣多少收入算(市場驅動),兩種完全不同的計算邏輯。
石油天然氣業者按出售產量收入總額提列 27.5% 耗竭額至生產枯竭止,是稅法中極少見的高額產業優惠率。
首次結算申報前,委託稅務專業以兩種方法各做 5-10 年現金流模擬,比較累計稅負差異後定案。
採掘量法 = (資產成本 / 預估總可採量) × 當年採掘量。收入比例法 = 銷售收入 × 耗竭率(石油天然氣 27.5%),但不得超過收益 50%。
地質調查報告、礦業主管機關核發的開採許可文件、過磅單、銷售發票、年度產量報表等。
法律上無補救路徑,本條明文「採用後不得變更」。實務上唯一變通是新設子公司或讓售資產給關係企業,但涉及移轉訂價與反避稅風險,需專業諮詢。
產量穩定可預估選採掘量法(無 50% 上限)、產量波動但售價穩定選收入比例法。石油天然氣業需算 27.5% 在 50% 上限下的實際提列額再決定。
折舊按時間攤(日曆驅動,可預測),耗竭按消耗量算(地質驅動,充滿變數)。會計處理科目、稅務申報欄位、所得計算邏輯都不同。
| 比較面向 | method_a_unit | method_b_revenue | method_a_unit_note |
|---|---|---|---|
| 計算驅動因子 | 實際採掘數量 | 銷售收入總額 | — |
| 預估難度 | 需先預估可採掘總量及單位耗竭額 | 直接套用耗竭率表,較簡便 | — |
| 收益上限約束 | 無 | 當年度未減除耗竭額前收益額之 50% | — |
| 累計上限 | 不超過資產成本 | 不超過資產成本 | — |
| 石油天然氣特殊優惠 | 依一般耗竭率表 | 27.5% 直至枯竭止 | — |
| 適合產業特性 | 產量可預估、單位成本穩定 | 售價波動小、產量波動大 | — |
| 稅負平滑性 | 隨產量波動 | 隨收入波動 | 高產量年度自動扣得多,形成天然平滑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長期投資之握有附屬事業全部資本或過半數資本者,應以該附屬事業之財產淨值,或按其出資額比例分配財產淨值,為估價標準,在其他事業之長期投資,其出資額未及過半數者,以其成本為估價標準。
長期投資之握有附屬事業全部資本,或過半數資本者,應以該附屬事業之財產淨值,或按其出資額比例分配財產淨值為估價標準。在其他事業之長期投資,其出資額未及過半數者,以其成本為估價標準。
遞耗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耗竭額後之價額為標準,耗竭額之計算,得就左列方法擇一適用之。但採用後不得變更: 一、就遞耗資產之成本,按可採掘之數量,預計單位耗竭額,年終結算時,再就當年度實際採掘數量,按上項預計單位耗竭額,計算該年度應減除之耗竭額。 二、就採掘或出售產品之收入總額,依遞耗資產耗竭率表之規定按年提列之。但每年提列之耗竭額,不得超過該資產當年度未減除耗竭額前之收益額百分之五十。其累計額並不得超過該資產之成本。生產石油及天然氣者,每年得就當年度出售產量收入總額提列百分之二七點五之耗竭額,至該項遞耗資產生產枯竭時止。但每年提列之耗竭額,以不超過該項遞耗資產當年度未減除耗竭額前之收益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遞耗資產遇有劇烈之漲價時,得按第五十六條對於固定資產提列資產漲價補償準備之規定,依其耗竭額列計資產漲價補償準備。
遞耗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耗竭額後之價額為標準,耗竭額之計算,得就下列方法擇一適用之。但採用後不得變更: 一、就遞耗資產之成本,按可採掘之數量,預計單位耗竭額,年終結算時再就當年度實際採掘數量,按上項預計單位耗竭額,計算該年度應減除之耗竭額。 二、就採掘或出售產品之收入總額,依遞耗資產耗竭率表之規定按年提列之。但每年提列之耗竭額,不得超過該資產當年度未減除耗竭額前之收益額百分之五十。其累計額並不得超過該資產之成本。生產石油及天然氣者,每年得就當年度出售產量收入總額提列百分之二七點五之耗竭額,至該項遞耗資產生產枯竭時止。但每年提列之耗竭額,以不超過該項遞耗資產當年度未減除耗竭額前之收益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作業,將第一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本法第五十六條條文業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刪除,爰配合刪除第二項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長期投資之握有附屬事業全部資本或過半數資本者,應以該附屬事業之財產淨值,或按其出資額比例分配財產淨值,為估價標準,在其他事業之長期投資,其出資額未及過半數者,以其成本為估價標準。
長期投資之握有附屬事業全部資本,或過半數資本者,應以該附屬事業之財產淨值,或按其出資額比例分配財產淨值為估價標準。在其他事業之長期投資,其出資額未及過半數者,以其成本為估價標準。
遞耗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耗竭額後之價額為標準,耗竭額之計算,得就左列方法擇一適用之。但採用後不得變更: 一、就遞耗資產之成本,按可採掘之數量,預計單位耗竭額,年終結算時,再就當年度實際採掘數量,按上項預計單位耗竭額,計算該年度應減除之耗竭額。 二、就採掘或出售產品之收入總額,依遞耗資產耗竭率表之規定按年提列之。但每年提列之耗竭額,不得超過該資產當年度未減除耗竭額前之收益額百分之五十。其累計額並不得超過該資產之成本。生產石油及天然氣者,每年得就當年度出售產量收入總額提列百分之二七點五之耗竭額,至該項遞耗資產生產枯竭時止。但每年提列之耗竭額,以不超過該項遞耗資產當年度未減除耗竭額前之收益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遞耗資產遇有劇烈之漲價時,得按第五十六條對於固定資產提列資產漲價補償準備之規定,依其耗竭額列計資產漲價補償準備。
一、配合法制作業,將第一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本法第五十六條條文業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刪除,爰配合刪除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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