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之耐用期限不及兩年者,得以其成本列為取得製造或建築年度之損失,不必按年折舊。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58 條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限不及兩年者,可將整筆成本一次列為取得當年度損失,不必按年折舊。
Q · 公司買的設備耐用不到兩年,可以一次當費用扣嗎?
可以。所得稅法 58 條允許一次列費用
依所得稅法第 58 條,固定資產耐用期限不及兩年者,得將其成本列為取得、製造或建築當年度之損失,不必按年折舊。但耐用年限以財政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為準,企業不能自行主觀判斷,更不能將原本耐用兩年以上的資產拆分採購規避折舊。
稅法裡藏著一條分水嶺:兩年。資產的耐用年限跨過兩年,你就得乖乖逐年提折舊,把成本攤在好幾年的報表上慢慢扣。但只要耐用年限不到兩年,整筆成本可以在買進的那年一次全部列為費用。這代表什麼?你今年十二月買了一批耐用十八個月的工具,全部金額直接從今年的課稅所得扣掉,不用等到明年、後年慢慢扣。對現金流充裕但課稅所得偏高的年度來說,這不是記帳規則,這是一個合法的節稅開關。但反過來,如果你把本來耐用三年的設備硬說成不到兩年,國稅局查帳時會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重新歸類,不只補稅,還可能加罰。
所得稅法第 58 條為固定資產折舊規則的法定例外:當資產耐用年限不及兩年時,企業得將整筆成本列為取得、製造或建築當年度之損失,不必按年提列折舊。此規定屬於稽徵便利原則(de minimis),用以簡化短命資產的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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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財政部公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為準,不是你自己估計。這張表把資產分成十幾大類、上百小類,每類都有明確的耐用年數。如果你的資產不在表上,要參考最接近的類別。內行人提示:很多企業用「購買時的發票品名」來決定歸類,這是錯的。國稅局看的是資產的「實質功能」,不是發票上怎麼寫。
如果這些耗材是真實營業需要、實際有在使用、耐用年限確實不到兩年,完全合法。但如果你年底買了一大堆然後堆在倉庫裡根本沒用,國稅局可能會以「非營業必要支出」為由剔除。內行人提示:保留這些耗材的領用紀錄或使用照片,萬一被查帳,這些紀錄比發票更有說服力。
不可以。如多個品項組合起來構成一個完整的生產單元,國稅局有權將它們合併視為一項固定資產,按合併後的耐用年限重新歸類,補稅還可能加罰。內行人提示:實質課稅原則下,國稅局看的是經濟實質而非形式發票,拆分採購這招實務上很容易被識破。
固定資產折舊規則的法定例外。耐用年限不到兩年的資產,可將整筆成本在當年度一次列為費用,不必逐年提折舊。
資產可供使用的法定年數,依財政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確定,不是企業主觀估計。
一次列費用當年度稅基大降立即節稅;按年折舊分多年攤提稅務效果延後。對高獲利年度差別很大。
稅法對短期或小額項目簡化處理之原則,避免行政成本超過稅收效益。本條為此原則於折舊規則之具體實現。
盤點 → 對照耐用年數表 → 確認符合 → 結算申報時列入費用科目(非折舊)→ 保留領用紀錄備查。
假設今年採購 100 萬短期耗材且當年度稅率 20%,一次列費用可立即節稅 20 萬,按年折舊則分兩年才扣完。
結算前 3 個月評估課稅所得後,將原計畫明年初採購的短期耗材提前到今年,合法將費用認列於高獲利年度。
收到核定通知 30 日內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法 35 條),舉證實際耐用年限與規格書、原廠建議、同業慣例。
51 條是通則所有資產按耐用年數逐年折舊;58 條是例外,耐用年限不到兩年的資產可一次列費用。58 是 51 的法定豁免。
| feature | this_article | general_rule |
|---|---|---|
| 耐用年限不及 2 年 | 一次列為取得當年度損失(所得稅法 58 條) | 依耐用年數表逐年提列折舊(所得稅法 51、54 條) |
| 稅務效果 | 當年度費用大、稅基低,立即節稅 | 費用分攤多年,稅務效果延後 |
| 現金流 | 稅金支出延後,現金流改善 | 稅金支出較平均 |
| 舉證責任 | 企業須證明耐用年限不及 2 年(對照耐用年數表) | 依耐用年數表即可 |
| 拆分採購風險 | 高,國稅局可合併重新歸類補稅加罰 | 無此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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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投資之存款放款或債券,按其攤還期限計算現價為估價標準,現價之計算,其債權有利息者,按原利率計算,無利息者,按當地銀錢業定期一年存款之平均利率計算之。 前項債權,於到期收回時,其超過現價之利息部份,應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長期投資之存款、放款、或債券,按其攤還期限計算現價為估價標準,現價之計算,其債權有利息者,按原利率計算。無利息者,按當地銀錢業定期一年存款之平均利率計算之。 前項債權於到期收回時,其超過現價之利息部份,應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固定資產之耐用期限不及兩年者,得以其成本列為取得、製造、或建築年度之損失,不必按年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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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投資之存款放款或債券,按其攤還期限計算現價為估價標準,現價之計算,其債權有利息者,按原利率計算,無利息者,按當地銀錢業定期一年存款之平均利率計算之。 前項債權,於到期收回時,其超過現價之利息部份,應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長期投資之存款、放款、或債券,按其攤還期限計算現價為估價標準,現價之計算,其債權有利息者,按原利率計算。無利息者,按當地銀錢業定期一年存款之平均利率計算之。 前項債權於到期收回時,其超過現價之利息部份,應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固定資產之耐用期限不及兩年者,得以其成本列為取得、製造、或建築年度之損失,不必按年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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