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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所得稅法 第 58 條(逕列損失之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之耐用期限不及兩年者,得以其成本列為取得製造或建築年度之損失,不必按年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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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58 條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限不及兩年者,可將整筆成本一次列為取得當年度損失,不必按年折舊。

Q · 公司買的設備耐用不到兩年,可以一次當費用扣嗎?

依所得稅法第 58 條,固定資產耐用期限不及兩年者,得將其成本列為取得、製造或建築當年度之損失,不必按年折舊。但耐用年限以財政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為準,企業不能自行主觀判斷,更不能將原本耐用兩年以上的資產拆分採購規避折舊。

白話解讀

稅法裡藏著一條分水嶺:兩年。資產的耐用年限跨過兩年,你就得乖乖逐年提折舊,把成本攤在好幾年的報表上慢慢扣。但只要耐用年限不到兩年,整筆成本可以在買進的那年一次全部列為費用。這代表什麼?你今年十二月買了一批耐用十八個月的工具,全部金額直接從今年的課稅所得扣掉,不用等到明年、後年慢慢扣。對現金流充裕但課稅所得偏高的年度來說,這不是記帳規則,這是一個合法的節稅開關。但反過來,如果你把本來耐用三年的設備硬說成不到兩年,國稅局查帳時會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重新歸類,不只補稅,還可能加罰。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58 條為固定資產折舊規則的法定例外:當資產耐用年限不及兩年時,企業得將整筆成本列為取得、製造或建築當年度之損失,不必按年提列折舊。此規定屬於稽徵便利原則(de minimis),用以簡化短命資產的稅務處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判斷一項資產的耐用年限到底有沒有超過兩年?

以財政部公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為準,不是你自己估計。這張表把資產分成十幾大類、上百小類,每類都有明確的耐用年數。如果你的資產不在表上,要參考最接近的類別。內行人提示:很多企業用「購買時的發票品名」來決定歸類,這是錯的。國稅局看的是資產的「實質功能」,不是發票上怎麼寫。

Q2年底突擊買一堆短期耗材來避稅,國稅局會不會找麻煩?

如果這些耗材是真實營業需要、實際有在使用、耐用年限確實不到兩年,完全合法。但如果你年底買了一大堆然後堆在倉庫裡根本沒用,國稅局可能會以「非營業必要支出」為由剔除。內行人提示:保留這些耗材的領用紀錄或使用照片,萬一被查帳,這些紀錄比發票更有說服力。

Q3設備拆分採購可以一次列費用嗎?

不可以。如多個品項組合起來構成一個完整的生產單元,國稅局有權將它們合併視為一項固定資產,按合併後的耐用年限重新歸類,補稅還可能加罰。內行人提示:實質課稅原則下,國稅局看的是經濟實質而非形式發票,拆分採購這招實務上很容易被識破。

Q4所得稅法第 58 條是什麼?

固定資產折舊規則的法定例外。耐用年限不到兩年的資產,可將整筆成本在當年度一次列為費用,不必逐年提折舊。

Q5什麼叫耐用年限?

資產可供使用的法定年數,依財政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確定,不是企業主觀估計。

Q6一次列費用跟按年折舊差在哪?

一次列費用當年度稅基大降立即節稅;按年折舊分多年攤提稅務效果延後。對高獲利年度差別很大。

Q7稽徵便利原則是什麼?

稅法對短期或小額項目簡化處理之原則,避免行政成本超過稅收效益。本條為此原則於折舊規則之具體實現。

Q8短期資產怎麼申報一次列費用?

盤點 → 對照耐用年數表 → 確認符合 → 結算申報時列入費用科目(非折舊)→ 保留領用紀錄備查。

Q9節稅效果怎麼算?

假設今年採購 100 萬短期耗材且當年度稅率 20%,一次列費用可立即節稅 20 萬,按年折舊則分兩年才扣完。

Q10年底節稅黃金窗口怎麼操作?

結算前 3 個月評估課稅所得後,將原計畫明年初採購的短期耗材提前到今年,合法將費用認列於高獲利年度。

Q11被國稅局調整耐用年限要怎麼救濟?

收到核定通知 30 日內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法 35 條),舉證實際耐用年限與規格書、原廠建議、同業慣例。

Q12所得稅法 58 條 vs 51 條(折舊方法通則)差在哪?

51 條是通則所有資產按耐用年數逐年折舊;58 條是例外,耐用年限不到兩年的資產可一次列費用。58 是 51 的法定豁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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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用年限不及 2 年一次列為取得當年度損失(所得稅法 58 條)依耐用年數表逐年提列折舊(所得稅法 51、54 條)
稅務效果當年度費用大、稅基低,立即節稅費用分攤多年,稅務效果延後
現金流稅金支出延後,現金流改善稅金支出較平均
舉證責任企業須證明耐用年限不及 2 年(對照耐用年數表)依耐用年數表即可
拆分採購風險高,國稅局可合併重新歸類補稅加罰無此風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法人税法施行令 第133条(少額の減価償却資産の取得価額の損金算入:取得価額 10 万円未満 OR 使用可能期間 1 年未満)
🇰🇷 韓國법인세법 시행령 제31조(즉시상각의 의제 - 거래단위별 100만원 이하 또는 사용가능기간 1년 미만 자산)
🇨🇳 中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8年第54号(设备器具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下一次性税前扣除)
🇩🇪 德國§ 6 Abs. 2 EStG(Geringwertige Wirtschaftsgüter / GWG:Anschaffungskosten ≤ 800 € netto sofort abziehbar)
🇫🇷 法國Article 39-1-2° CGI + BOI-BIC-CHG-20-20-30(petits matériels et outillages ≤ 500 € HT charges déductibles immédiatement)
🇺🇸 美國IRC § 179 deduction + Treas. Reg. § 1.263(a)-1(f) De Minimis Safe Harbor Election($2,500 / $5,000 per item, immediate expen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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