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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鞋類及玩具之模具可列當期費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鞋類及玩具之模具可列當期費用

函釋全文

鞋類及玩具大部分由於流行趨勢之改變,必須不斷再開發新產品,而使用新模具,故其模具得依所得稅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列為當年度之損失,不必按年折舊。(財政部77.2.25.台財稅第七六一一二六九○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鞋類及玩具之模具可列當期費用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鞋類及玩具之模具可列當期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