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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拖網漁船使用之網索應按實際耗損數量列為當期損失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拖網漁船使用之網索應按實際耗損數量列為當期損失

函釋全文

主旨:拖網漁船使用之網索,係屬消耗品,應按其每年實際耗損數量,列為當期損失,無須列為固定資產按年提列折舊。說明:二、關於拖網漁船使用網索之耐用年限,經本部函詢經濟部工業局轉由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查復,據該局65.10.1.漁一字第三六○○○號函稱,該項漁船用網索其耐用時限,通常僅五、六個月,應屬消耗品。(財政部65.10.19.台財稅第三七○○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拖網漁船使用之網索應按實際耗損數量列為當期損失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拖網漁船使用之網索應按實際耗損數量列為當期損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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