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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拖網漁船使用之網索應按實際耗損數量列為當期損失
要旨
拖網漁船使用之網索應按實際耗損數量列為當期損失
函釋全文
主旨:拖網漁船使用之網索,係屬消耗品,應按其每年實際耗損數量,列為當期損失,無須列為固定資產按年提列折舊。說明:二、關於拖網漁船使用網索之耐用年限,經本部函詢經濟部工業局轉由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查復,據該局65.10.1.漁一字第三六○○○號函稱,該項漁船用網索其耐用時限,通常僅五、六個月,應屬消耗品。(財政部65.10.19.台財稅第三七○○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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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