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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塑膠製品所用模具准以製造費用列支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塑膠製品所用模具准以製造費用列支

函釋全文

一、為塑膠製品所用模具在製造成品時,時受機器撞擊壓擠與高溫浸蝕極易損壞,損壞後即變成廢鐵,又塑膠製品為隨時代而異之新型產品或替代某種商品,若其流行已過時不通銷,則首批出品後再不製品,故其模具乃純屬消費性工具,請將塑膠製品所用模型(具)改為製造費用等情到部。二、本案塑膠製品所用模具(型)准予以製造費用列支。(財政部59.10.23.台財稅第二八三三九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塑膠製品所用模具准以製造費用列支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塑膠製品所用模具准以製造費用列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