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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車刀鑽針鑽頭屬消耗品不必按年折舊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車刀鑽針鑽頭屬消耗品不必按年折舊

函釋全文

機器加工使用之車刀、鑽針、鑽頭等項,係屬消耗品,不必列為固定資產按年提列折舊;其他夾具等應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器具及工具(編者註:編號三一九三)耐用年數按年提列折舊。(財政部67.6.29.台財稅第三四一七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車刀鑽針鑽頭屬消耗品不必按年折舊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車刀鑽針鑽頭屬消耗品不必按年折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