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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製造玻璃容器用鋼模屬消耗品無須提列折舊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製造玻璃容器用鋼模屬消耗品無須提列折舊

函釋全文

製造玻璃容器所使用鋼模,應屬消耗性物品,無須列為固定資產按年提列折舊。(財政部62.11.14.台財稅第三八七七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製造玻璃容器用鋼模屬消耗品無須提列折舊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製造玻璃容器用鋼模屬消耗品無須提列折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