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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所得稅法 第 57 條(固定資產毀棄之計算)

  1. 1.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2. 2.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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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57 條規範固定資產毀棄損益:折舊足額者比較廢料價與殘價認損益,未達耐用年數因特定事故毀棄者持證明文件可列損失。

Q · 設備還沒折舊完就被火災燒掉,剩下的帳面價值能報損失嗎?

依所得稅法第 57 條第二項,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火災、水災、技術淘汰等)未達耐用年數而毀滅廢棄者,可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損失。關鍵在於:消防局火災證明、警方紀錄、保險理賠文件、毀損現場照片帶時間戳。文件不齊則國稅局會剔除損失要求補稅加罰。

白話解讀

工廠裡那台用了十五年的沖壓機終於壞了,修不了,只能當廢鐵賣。你的會計師問你:「帳上殘值還有三十萬,廢鐵只賣了十萬,差二十萬怎麼辦?」這條就是答案。折舊提完的設備報廢時,廢料賣不到當初預留的殘價,差額可以直接認列損失;賣超過了,超出的部分要認收益。但真正值錢的是第二項:設備還沒折舊完就因為火災、天災、技術淘汰被迫報廢,帳上還沒折完的餘額可以一次性列為損失。條件只有一個,你要拿得出「確實證明文據」。消防局的火災證明、保險理賠文件、主管機關的勘查報告,少了這些,國稅局會把你的損失全數剔除,要你補稅加罰。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57 條規範固定資產處分時的損益計算,分兩項:第一項處理折舊已足額後的廢料售價與預留殘價差額(不足為損失、超過為收益);第二項處理因特定事故導致未達耐用年數即毀滅廢棄者,持證明文件可將未折減餘額一次列為損失,但廢料售價須列為收益。此條建立固定資產生命週期最後一筆損益的稅務認列規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固定資產報廢損失要附什麼證明?

天災證明、消防紀錄、保險理賠文件、現場照片帶時間戳、報廢清冊

Q2折舊提完的設備賣掉要報稅嗎?

廢料售價超過預留殘價的部分要列為當年度收益申報

Q3什麼算特定事故?

天災、火災、意外、技術淘汰等需有正式文件佐證,單純閒置不算

Q4保險理賠和報廢損失能同時列嗎?

能,但保險理賠金須列收益,實際影響所得是兩者差額

Q5報廢損失什麼時候要申報?

報廢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次年 5 月底前

Q6國稅局剔除報廢損失怎麼辦?

收到核定通知書 30 日內申請復查,補強特定事故證明文件

Q7電腦軟體 ERP 系統毀損能適用嗎?

若被歸類為固定資產且折舊尚未提完,可援引第二項,但要證明特定事故

Q8報廢損失金額怎麼算?

原始成本減累計折舊得未折減餘額,再減廢料售價即為可列損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applicable_clausecalculationevidence_requirement
折舊足額後報廢第 57 條第一項廢料售價 vs 預留殘價的差額一般憑證(銷售發票、回收商收據)
未達耐用年數因特定事故毀棄第 57 條第二項未折減餘額 - 廢料售價確實證明文據(天災證明、消防紀錄、保險文件)
閒置不用不適用本條繼續折舊,不能一次性列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法人税法施行令 第 133 条(固定資産の除却損)
🇰🇷 韓國법인세법 시행령 제 31 조(자산의 평가손실)
🇨🇳 中國企业所得税法 第 8 条 + 实施条例 第 32 条(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 德國EStG § 6 Abs. 1 Nr. 1 + § 7 Abs. 1 Satz 7(Absetzung für außergewöhnliche technische oder wirtschaftliche Abnutzung)
🇫🇷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icle 39(charges déductibles - perte sur immobilisations)
🇺🇸 美國IRC § 165(a) Losses + § 168 Modified Accelerated Cost Recovery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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