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57 條(固定資產毀棄之計算)
- 1.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 2.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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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57 條規範固定資產毀棄損益:折舊足額者比較廢料價與殘價認損益,未達耐用年數因特定事故毀棄者持證明文件可列損失。
Q · 設備還沒折舊完就被火災燒掉,剩下的帳面價值能報損失嗎?
依所得稅法第 57 條第二項,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火災、水災、技術淘汰等)未達耐用年數而毀滅廢棄者,可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損失。關鍵在於:消防局火災證明、警方紀錄、保險理賠文件、毀損現場照片帶時間戳。文件不齊則國稅局會剔除損失要求補稅加罰。
白話解讀
工廠裡那台用了十五年的沖壓機終於壞了,修不了,只能當廢鐵賣。你的會計師問你:「帳上殘值還有三十萬,廢鐵只賣了十萬,差二十萬怎麼辦?」這條就是答案。折舊提完的設備報廢時,廢料賣不到當初預留的殘價,差額可以直接認列損失;賣超過了,超出的部分要認收益。但真正值錢的是第二項:設備還沒折舊完就因為火災、天災、技術淘汰被迫報廢,帳上還沒折完的餘額可以一次性列為損失。條件只有一個,你要拿得出「確實證明文據」。消防局的火災證明、保險理賠文件、主管機關的勘查報告,少了這些,國稅局會把你的損失全數剔除,要你補稅加罰。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57 條規範固定資產處分時的損益計算,分兩項:第一項處理折舊已足額後的廢料售價與預留殘價差額(不足為損失、超過為收益);第二項處理因特定事故導致未達耐用年數即毀滅廢棄者,持證明文件可將未折減餘額一次列為損失,但廢料售價須列為收益。此條建立固定資產生命週期最後一筆損益的稅務認列規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固定資產報廢損失要附什麼證明?▾
天災證明、消防紀錄、保險理賠文件、現場照片帶時間戳、報廢清冊
Q2折舊提完的設備賣掉要報稅嗎?▾
廢料售價超過預留殘價的部分要列為當年度收益申報
Q3什麼算特定事故?▾
天災、火災、意外、技術淘汰等需有正式文件佐證,單純閒置不算
Q4保險理賠和報廢損失能同時列嗎?▾
能,但保險理賠金須列收益,實際影響所得是兩者差額
Q5報廢損失什麼時候要申報?▾
報廢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次年 5 月底前
Q6國稅局剔除報廢損失怎麼辦?▾
收到核定通知書 30 日內申請復查,補強特定事故證明文件
Q7電腦軟體 ERP 系統毀損能適用嗎?▾
若被歸類為固定資產且折舊尚未提完,可援引第二項,但要證明特定事故
Q8報廢損失金額怎麼算?▾
原始成本減累計折舊得未折減餘額,再減廢料售價即為可列損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applicable_clause | calculation | evidence_requirement |
|---|---|---|---|
| 折舊足額後報廢 | 第 57 條第一項 | 廢料售價 vs 預留殘價的差額 | 一般憑證(銷售發票、回收商收據) |
| 未達耐用年數因特定事故毀棄 | 第 57 條第二項 | 未折減餘額 - 廢料售價 | 確實證明文據(天災證明、消防紀錄、保險文件) |
| 閒置不用 | 不適用本條 | 繼續折舊,不能一次性列損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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