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5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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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56條已於民國90年刪除,原為固定資產漲價補償準備規定,現行資產重估改依商業會計法第51、52條。
Q · 所得稅法第56條還有效嗎?
所得稅法第56條原為「固定資產漲價補償準備」規定,允許企業按躉售物價指數調整折舊基準,已於民國90年刪除。刪除理由為臺灣省政府組織調整影響物價指數編製基礎,且商業會計法第51、52條已規範資產重估價制度,為簡化稽徵作業而廢止。現行資產重估請查商業會計法。
白話解讀
原為「固定資產漲價補償準備」規定,允許企業在通膨時期按躉售物價指數調整折舊基準。民國90年刪除,因臺灣省政府組織調整影響物價指數編製基礎,加上商業會計法第51、52條已規範資產重估價制度,為簡化稽徵作業而廢止。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56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固定資產漲價補償準備,民國90年因省府組改影響物價指數編製、且商業會計法已有資產重估規範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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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第56條還有效嗎?▾
無效。已於民國90年刪除,現行資產重估改依商業會計法第51、52條。
Q2所得稅法第56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為固定資產漲價補償準備規定,民國90年廢止。
Q3固定資產漲價補償準備是什麼?▾
通膨時期按躉售物價指數調整折舊基準的舊制,現已不適用。
Q4現在要做固定資產重估怎麼辦?▾
依商業會計法第51、52條的資產重估價制度辦理,不再適用所得稅法第56條。
Q5所得稅法第56條 vs 商業會計法第51、52條差在哪?▾
前者已廢止,後者為現行資產重估制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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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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