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所得稅法 第 56 條

(刪除)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56條已於民國90年刪除,原為固定資產漲價補償準備規定,現行資產重估改依商業會計法第51、52條。

Q · 所得稅法第56條還有效嗎?

所得稅法第56條原為「固定資產漲價補償準備」規定,允許企業按躉售物價指數調整折舊基準,已於民國90年刪除。刪除理由為臺灣省政府組織調整影響物價指數編製基礎,且商業會計法第51、52條已規範資產重估價制度,為簡化稽徵作業而廢止。現行資產重估請查商業會計法。

白話解讀

原為「固定資產漲價補償準備」規定,允許企業在通膨時期按躉售物價指數調整折舊基準。民國90年刪除,因臺灣省政府組織調整影響物價指數編製基礎,加上商業會計法第51、52條已規範資產重估價制度,為簡化稽徵作業而廢止。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56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固定資產漲價補償準備,民國90年因省府組改影響物價指數編製、且商業會計法已有資產重估規範而廢止。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所得稅法第56條還有效嗎?

無效。已於民國90年刪除,現行資產重估改依商業會計法第51、52條。

Q2所得稅法第56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為固定資產漲價補償準備規定,民國90年廢止。

Q3固定資產漲價補償準備是什麼?

通膨時期按躉售物價指數調整折舊基準的舊制,現已不適用。

Q4現在要做固定資產重估怎麼辦?

依商業會計法第51、52條的資產重估價制度辦理,不再適用所得稅法第56條。

Q5所得稅法第56條 vs 商業會計法第51、52條差在哪?

前者已廢止,後者為現行資產重估制度的依據。

🔒還有 3 題問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