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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55使用年限屆滿之繼續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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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之使用年數已達規定年限,而其折舊累計未足額時,得以原折舊率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55條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已到但折舊累計未足額時,得以原折舊率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Q · 設備耐用年限到了但折舊還沒折完,能繼續折嗎?

能。依所得稅法第55條用原折舊率折到折足為止

依所得稅法第55條,固定資產使用年數已達規定年限、但折舊累計金額尚未折足時,可以用原來的折舊率繼續逐年提列折舊,直到累計折舊達到應折金額(成本減殘值)為止。注意兩個限制:必須沿用原折舊率不能換更高的率加速補完,且相關費用認列仍受5年核課期限約束。

白話解讀

帳目上的折舊跟現實有時候會脫節。一台設備的耐用年數到了,但因為中間幾年少提了折舊(計算錯誤、帳務疏失、或前幾年適用不同的折舊率),累計折舊金額還沒有折到應該到的水準。怎麼辦?這條給了一條退路:用原來的折舊率繼續折,直到累計折舊金額補足為止。沒有這條的話,企業就會卡在一個尷尬的位置:年限到了不能再折,但帳面價值虛高,跟資產的實際狀況不符,更重要的是,你有一筆合法可以認列的費用卻沒辦法用。這條本質上是一個會計修正機制,讓因為各種原因沒折完的企業有機會補齊。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55條為固定資產折舊的修正性規範:當資產的法定耐用年限屆滿、但因計算錯誤或前年度漏提等原因導致累計折舊未達應折金額時,准許企業以原折舊率繼續提列折舊至折足為止,提供帳務折舊不足者一條合法補正途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第54條第三項跟這條有什麼不同?

處理的狀況不同。第54條第三項是『折舊已經折足了,但資產還在用』,可以就殘值繼續折。第55條是『折舊還沒折足,但耐用年數已到』,可以用原折舊率繼續補完。前者折舊基礎是殘值,後者是尚未折完的差額。兩者不會同時適用:累計折舊已達成本減殘值就走第54條第三項,否則走第55條。

Q2前幾年忘記提折舊,現在可以一次補完嗎?

嚴格來說折舊應逐年提列,不能把前幾年漏提的一次補回。但第55條允許在年限到期後以原折舊率繼續逐年提列至折足。實務上漏提年度若仍在5年核課期限內,可更正申報;超過五年的折舊就追不回,只能從現在開始繼續提。

Q3設備耐用年限到了但折舊還沒折完,能繼續折嗎?

能。依所得稅法第55條,折舊累計未足額時可用原折舊率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但必須沿用原折舊率、不能換更高的率加速補完。

Q4所得稅法第55條是什麼?

規範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屆滿、折舊未折足時,可用原折舊率繼續補提至折足的會計修正機制。

Q5什麼叫折舊累計未足額?

累計提列的折舊金額尚未達到成本減殘值的應折總額,常因計算錯誤或前年度漏提造成。

Q6繼續折舊的原折舊率是哪個率?

你過去一貫採用的折舊率,不能換更高的率加速補完,平均法10%就繼續10%。

Q7繼續折舊折到什麼時候停?

折到累計折舊金額等於成本減殘值(折足)為止,之後停止提列。

Q8折舊沒折完要怎麼繼續折?

年底盤點屆滿資產→比對累計折舊與應折總額→未折足項目以原折舊率本年度繼續提列→整理折舊計算表備查。

Q9繼續折舊的金額怎麼算?

尚未折足差額=(成本減殘值)減累計折舊;每年續提=成本×原折舊率,提到差額歸零。

Q10怎麼證明折舊確實未折足?

提供歷年折舊明細表,證明累計折舊金額未達成本減殘值,並說明未折足原因。

Q11前幾年漏提折舊怎麼補救?

漏提年度在5年核課期限內可更正申報該年度費用,超過五年只能從現在起依原率繼續提。

Q12第54條第3項 vs 第55條哪個適用?

折足但仍使用走第54條第3項就殘值折;未折足但年限到走第55條原率續折。兩者不會同時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54_3article_55
適用情境折舊已折足但資產仍在使用折舊未折足但耐用年限已屆滿
折舊基礎就殘值繼續提列就尚未折完的差額以原折舊率提列
停止時點資產報廢或出售時累計折舊達成本減殘值(折足)時

article_54_3

適用情境
折舊已折足但資產仍在使用
折舊基礎
就殘值繼續提列
停止時點
資產報廢或出售時

article_55

適用情境
折舊未折足但耐用年限已屆滿
折舊基礎
就尚未折完的差額以原折舊率提列
停止時點
累計折舊達成本減殘值(折足)時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370316 全文修正)

遞耗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耗竭額後之價額為標準,其攤提耗竭之年限,由財政部斟酌各項遞耗資產實際情形隨時核定之。   前項遞耗資產,遇有劇烈之漲價時,得按第五十二條對於固定資產提列資產漲價補償準備之規定,依其耗竭額列計資產漲價補償準備。

(0441213 全文修正)

遞耗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耗竭額後之價額為標準。其攤提耗竭之年限,由財政部斟酌各項遞耗資產實際情形,隨時核定。   前項遞耗資產遇有劇列之漲價時,得按第五十二條對於固定資產提列資產漲價補償準備之規定,依其耗竭額列計資產漲價補償準備。

(0520115 全文修正)

固定資產之使用年數,已達規定年限,而其折舊累計未足額時,得以原折舊率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70316 全文修正)

遞耗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耗竭額後之價額為標準,其攤提耗竭之年限,由財政部斟酌各項遞耗資產實際情形隨時核定之。   前項遞耗資產,遇有劇烈之漲價時,得按第五十二條對於固定資產提列資產漲價補償準備之規定,依其耗竭額列計資產漲價補償準備。

(0441213 全文修正)

遞耗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耗竭額後之價額為標準。其攤提耗竭之年限,由財政部斟酌各項遞耗資產實際情形,隨時核定。   前項遞耗資產遇有劇列之漲價時,得按第五十二條對於固定資產提列資產漲價補償準備之規定,依其耗竭額列計資產漲價補償準備。

(0520115 全文修正)

固定資產之使用年數,已達規定年限,而其折舊累計未足額時,得以原折舊率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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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55 條規定:「固定資產之使用年數已達規定年限,而其折舊累計未足額時,得以原折舊率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