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55 條(使用年限屆滿之繼續折舊)
固定資產之使用年數已達規定年限,而其折舊累計未足額時,得以原折舊率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55條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已到但折舊累計未足額時,得以原折舊率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Q · 設備耐用年限到了但折舊還沒折完,能繼續折嗎?
依所得稅法第55條,固定資產使用年數已達規定年限、但折舊累計金額尚未折足時,可以用原來的折舊率繼續逐年提列折舊,直到累計折舊達到應折金額(成本減殘值)為止。注意兩個限制:必須沿用原折舊率不能換更高的率加速補完,且相關費用認列仍受5年核課期限約束。
白話解讀
帳目上的折舊跟現實有時候會脫節。一台設備的耐用年數到了,但因為中間幾年少提了折舊(計算錯誤、帳務疏失、或前幾年適用不同的折舊率),累計折舊金額還沒有折到應該到的水準。怎麼辦?這條給了一條退路:用原來的折舊率繼續折,直到累計折舊金額補足為止。沒有這條的話,企業就會卡在一個尷尬的位置:年限到了不能再折,但帳面價值虛高,跟資產的實際狀況不符,更重要的是,你有一筆合法可以認列的費用卻沒辦法用。這條本質上是一個會計修正機制,讓因為各種原因沒折完的企業有機會補齊。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55條為固定資產折舊的修正性規範:當資產的法定耐用年限屆滿、但因計算錯誤或前年度漏提等原因導致累計折舊未達應折金額時,准許企業以原折舊率繼續提列折舊至折足為止,提供帳務折舊不足者一條合法補正途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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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第54條第三項跟這條有什麼不同?▾
處理的狀況不同。第54條第三項是『折舊已經折足了,但資產還在用』,可以就殘值繼續折。第55條是『折舊還沒折足,但耐用年數已到』,可以用原折舊率繼續補完。前者折舊基礎是殘值,後者是尚未折完的差額。兩者不會同時適用:累計折舊已達成本減殘值就走第54條第三項,否則走第55條。
Q2前幾年忘記提折舊,現在可以一次補完嗎?▾
嚴格來說折舊應逐年提列,不能把前幾年漏提的一次補回。但第55條允許在年限到期後以原折舊率繼續逐年提列至折足。實務上漏提年度若仍在5年核課期限內,可更正申報;超過五年的折舊就追不回,只能從現在開始繼續提。
Q3設備耐用年限到了但折舊還沒折完,能繼續折嗎?▾
能。依所得稅法第55條,折舊累計未足額時可用原折舊率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但必須沿用原折舊率、不能換更高的率加速補完。
Q4所得稅法第55條是什麼?▾
規範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屆滿、折舊未折足時,可用原折舊率繼續補提至折足的會計修正機制。
Q5什麼叫折舊累計未足額?▾
累計提列的折舊金額尚未達到成本減殘值的應折總額,常因計算錯誤或前年度漏提造成。
Q6繼續折舊的原折舊率是哪個率?▾
你過去一貫採用的折舊率,不能換更高的率加速補完,平均法10%就繼續10%。
Q7繼續折舊折到什麼時候停?▾
折到累計折舊金額等於成本減殘值(折足)為止,之後停止提列。
Q8折舊沒折完要怎麼繼續折?▾
年底盤點屆滿資產→比對累計折舊與應折總額→未折足項目以原折舊率本年度繼續提列→整理折舊計算表備查。
Q9繼續折舊的金額怎麼算?▾
尚未折足差額=(成本減殘值)減累計折舊;每年續提=成本×原折舊率,提到差額歸零。
Q10怎麼證明折舊確實未折足?▾
提供歷年折舊明細表,證明累計折舊金額未達成本減殘值,並說明未折足原因。
Q11前幾年漏提折舊怎麼補救?▾
漏提年度在5年核課期限內可更正申報該年度費用,超過五年只能從現在起依原率繼續提。
Q12第54條第3項 vs 第55條哪個適用?▾
折足但仍使用走第54條第3項就殘值折;未折足但年限到走第55條原率續折。兩者不會同時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54_3 | article_55 |
|---|---|---|
| 適用情境 | 折舊已折足但資產仍在使用 | 折舊未折足但耐用年限已屆滿 |
| 折舊基礎 | 就殘值繼續提列 | 就尚未折完的差額以原折舊率提列 |
| 停止時點 | 資產報廢或出售時 | 累計折舊達成本減殘值(折足)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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