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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固定資產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得否以原折舊率補提釋疑
要旨
固定資產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得否以原折舊率補提釋疑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如應提列折舊之年度非在核准免稅期間,亦未發生虧損,稽徵機關復未依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予以調整補列者,其帳載未折減餘額,得於該項資產達到規定年限之次年起,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以原折舊率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財政部73.12.28.台財稅第六五六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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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