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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固定資產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得否以原折舊率補提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固定資產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得否以原折舊率補提釋疑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如應提列折舊之年度非在核准免稅期間,亦未發生虧損,稽徵機關復未依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予以調整補列者,其帳載未折減餘額,得於該項資產達到規定年限之次年起,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以原折舊率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財政部73.12.28.台財稅第六五六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固定資產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得否以原折舊率補提釋疑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固定資產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得否以原折舊率補提釋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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