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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所得稅法 第 54 條(殘價)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2.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
  3.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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