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54 條(殘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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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 2.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
- 3.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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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固定資產折舊須預估殘值,以成本扣除殘值後餘額為基礎,98年修法新增耐用年數屆滿仍可就殘值繼續折舊。
Q · 機器耐用年數到了還能繼續折舊嗎?
能。98年修法後可就殘值繼續折舊
依所得稅法第54條第三項(民國98年修正新增),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實務操作:盤點耐用年數已到但仍在使用的資產清單,確認帳上殘值金額,從本年度起按殘值為基礎繼續提列。前幾年度漏提者可在核課期限五年內更正申報要求退稅。很多中小企業因不知98年修法而白白多繳稅。
深度解讀
一台機器買來一百萬,用到報廢那天不會變成零。它可能還有殘料價值、還能當廢鐵賣。這個「用到最後還值多少」的預估數字,稅法叫「殘值」,它直接影響你每年能認列多少折舊費用。計算很直觀:一百萬的機器預估殘值十萬,你的折舊基礎就是九十萬,不是一百萬。少估殘值會讓每年折舊多一點(短期少繳稅),但報廢或出售時帳面值太低,處分利得就會變大(長期多繳稅)。第三項是 98 年修法新增的條文,解決了一個困擾企業多年的問題:耐用年數到了但機器還在用怎麼辦?現在可以就殘值繼續提折舊,不用把一台還在運轉的機器掛在帳上卻不能認列任何費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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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