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所得稅法 第 54 條(殘價)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2.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
  3.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所得稅法 第54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